当我们在网上拍卖平台竞买房子时,通常都会相信公告上写的面积就是准确的。XX先生花575万拍下XXXX的一套房子,结果发现实际面积比公告少了将近40平——相当于少了一间店面。XX却说“公告写了以现状为准,我们不担责”。双方谈不拢,最后闹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XXXX通过淘宝网拍卖一套房产,公告写明建筑面积242.83㎡。XX先生看到公告后参与竞拍,最终以575万元的价格拍下这套房子。双方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XX先生付清了全款,也拿到了不动产权证,证上写的面积也是242.83㎡。
可没过多久,房子西边一间约40㎡的门面店的租客找上门说:这间店不是你的,是别人的。XX先生一查才发现,原来这40㎡的面积是当年登记部门重复登记造成的,实际上属于隔壁102室的业主。2022年底,登记部门更正了信息,XX先生的新不动产权证上,房屋面积变成了203.46㎡——整整少了39.37㎡。
XX先生觉得,XX按242.83㎡收了他的钱,却只给了203.46㎡的房子,这不是骗人吗?他要求XX退差价,XX却一口回绝:公告早就说了“以实物现状为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你自己不看房,怪谁?
XX先生之前起诉过一次,虽然一审法院判XX赔150万,但二审法院说“等登记部门更正了再告”,驳回了他的请求。等登记部门更正完毕后,XX先生再次起诉,这次要求XX返还面积减少部分的房款150万以及利息等损失。
二、法院审理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XX把房子卖给了XX先生,合同上写的是242.83㎡,实际只给了203.46㎡。少了39.37㎡,XX该不该退钱?
XXXX辩解说:拍卖公告上已经写了“以现状为准,我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且面积是根据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我们也不知道登记错了,凭什么要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XX确实没按约定面积交房。
拍卖公告和成交确认书都是合同的一部分,上面清清楚楚写着建筑面积242.83㎡。XX实际交付的房子只有203.46㎡,这属于违约行为。虽然公告里有“以现状为准”的免责声明,但XX自己当时都不知道面积有误,自然谈不上已经尽到了“说明瑕疵”的义务。而且XX也拿不出证据证明,拍卖时房子的现状就已经排除了那缺失的39.37㎡。所以,光靠一句免责声明,不能免除XX返还多收房款的责任。
第二,XX先赔给买家,回头可以再找别人追偿。
XX辩称面积错误是登记部门重复登记造成的,让XX先生去找登记部门赔。法院指出:合同是XX先生和XX之间签的,XX收了钱,就得按合同交房。交的面积不够,XX就得先向XX先生承担责任。如果XX觉得是登记部门或者其他人的原因造成损失,那是XX自己去追偿的事,不能拿这个来对抗买家。
第三,面积减少的损失怎么算?XX先生主张少的39.37㎡值150万(这是之前诉讼中评估机构评出来的,单价约38100元/㎡)。但法院认为,如果把这39.37㎡单独按150万算,比按整体拍卖的单价(23679元/㎡)高出不少,这不合理。房子是按套拍卖的,不能简单地把少的面积单独按评估价计算。法院最后采用了一个更公平的办法:按减少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总成交价。计算方式:39.37㎡ ÷ 242.83㎡ × 575万元 = 932,246.84元。这样算出来,XX应当返还XX先生93万多,而不是150万。
三、案例说法
很多人可能会问:XX公告说了“以现状为准”,买家自己不看清楚,怎么还能让XX赔?
这个问题要分两层看。
第一,“免责声明”不是万能的。
像“以现状为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类声明,通常可以免除对一些“隐蔽瑕疵”的责任。但本案的情况不一样——面积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少了将近40平,占整个房子的16%以上,这不是小毛病,而是根本性的违约。如果允许XX用一句“以现状为准”就完全免责,那买家花575万买200平的房子,实际只拿到160平,也能说“以现状为准”吗?显然不行。免责声明不能成为“缺斤短两”的挡箭牌。
第二,买家有没有义务去核实面积?
法院认为,XX先生和XX都有理由相信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是准确的。要求一个普通买家在竞拍前自己拿尺子去量、去查登记档案,还要发现几十年前的重复登记错误,这太强人所难了。所以,不能因为买家没有“实地核验面积”,就让他承担面积缩水的全部后果。
第三,面积少了,退钱怎么算?
本案法院采用“面积占比法”——减少面积 ÷ 公告面积 × 成交总价,是比较合理的做法。这样既避免了简单用单项评估价导致的不公平,也符合拍卖交易中按整套房子报价的逻辑。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买家可以参照这个方法来主张返还差价。
四、现实意义
1、对买家(如本案中的XX先生)而言,该案具有以下法律启示:首先,拍卖公告中“以现状为准”“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免责声明,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免除出卖人的合同义务。若房屋面积等核心要素出现严重缩水,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出卖人不能仅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对抗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请求。其次,买受人发现登记面积与实际不符后,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待权利状态明确、损失金额确定后再行诉讼,否则可能因“损失尚未确定”而被驳回起诉。本案XX先生第一次起诉即因此受挫,第二次完成更正登记后才获得实体胜诉。此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亦值得关注:法院并未简单采信单项面积的市场评估价,而是采用“面积减少比例×成交总价”的方法确定返还价款,这一方式更符合拍卖交易的整体定价逻辑,也更具可操作性和公平性。最后,对于高价值资产的委托处置或竞买,建议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面积、价格、交付条件等关键条款,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依法主张权利。
2、对卖家(尤其是XX、企业等专业处置方)而言,本案的裁判规则具有明确的警示意义:免责声明的效力并非绝对。法院在判断出卖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时,会重点审查其是否已尽到基本的审慎核查义务。即便出卖人依据不动产权证载面积发布拍卖公告,若因历史登记错误等非买受人原因导致实际交付面积严重不符,出卖人仍可能被认定构成违约,并承担返还相应价款的责任。出卖人以登记部门过错为由抗辩,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合同权利——合同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出卖人应先行向买受人承担责任,其与登记部门之间的追偿关系属另案法律关系。这意味着金融机构等专业主体在处置自有房产时,不能仅依赖历史登记信息,尤其对于涉及重复登记、共有部分等复杂情形,应当主动调取原始档案、开展实地核查,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免责声明仅能在一般瑕疵范围内产生效力,无法涵盖涉及面积等核心要素的根本违约情形。本案XXXX最终被判令返还93万余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充分说明拍卖资产的处置方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方能真正实现风险隔离与责任豁免。
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
翁鹏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