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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范欣璐律师办结恋爱借名买房追偿案,二审成功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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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范欣璐律师办结恋爱借名买房追偿案,二审成功维持原判

  一、案件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恋爱期间借名买房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涉案标的额超10万元。被上诉人AX为本案原审原告,委托南通范欣璐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上诉人BX为台湾户籍,因不具备江苏南通XX当地购房资质,20XX年X月X日与AX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由BX借用AX名义购置南通市XX房产,房屋总价XXX元,首付款XXX元、XX万元银行按揭贷款均由BX承担,房屋产权归BX所有,待具备过户条件后AX需无条件配合过户。

  协议签订当日,AX以个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又向银行办理XX万元房贷。实际履约过程中,BX并未按约定足额承担首付款与房贷,AX先后垫付部分首付款及银行贷款。经核算,AX垫付首付款XXX元、贷款本息XXX元,合计XXX元。多次沟通追偿无果后,AX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X返还垫付的购房款项,并自20XX年X月X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一审法院支持AX全部诉求,判令BX限期还款付息。BX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AX全部诉求。

  二、律师代理经过

  二审阶段,范欣璐律师接受AX委托,梳理全案证据与一审裁判逻辑,针对性开展应诉工作。针对BX提出的上诉理由——AX拖延收房、拒不办理产权登记,导致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且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均由AX签署,还贷义务理应由AX承担,范欣璐律师围绕核心事实与法律要点进行答辩:其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明确约定全部购房款项由BX承担,BX未履约已构成违约,理应返还AX垫付资金;其二,收房、过户与款项追偿属于不同法律诉求,BX一审未就房屋损失提出反诉,该主张不应在本案二审中处理,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其三,涉案房屋名义登记与实际权属、付款义务有明确书面约定,不能仅依据合同签署主体判定还款责任。庭审中,范欣璐律师完整提交协议书、转账流水、还款记录等全套证据,还原借名买房及垫款事实,夯实案件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双方二审亦未提交新证据。法院认定案涉借名买房《协议书》合法有效,BX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AX依法享有追偿权;BX主张的收房损失可另案起诉,上诉理由不成立。

  20XX年X月X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BX上诉,维持原判。即BX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AX返还垫付款项XXX元,并支付利息,直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上诉人BX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价值

  本案被告系台湾户籍,存在身份调取困难、案件管辖争议等诸多难题,范欣璐律师通过合法途径查询调取对方身份信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顺利确定本案由中国境内法院管辖,为案件顺利审理扫清前置障碍。办案过程中,律师精准把握借名买房协议效力、追偿权边界两大核心法律问题,依托完整证据链固定案件事实,清晰区分不同法律诉求,有力驳斥对方不合理上诉主张,成功维持一审胜诉结果,帮助当事人全额追回垫付房款及利息,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本案也为恋爱关系中借名买房、款项垫付类民事纠纷,尤其是涉台主体间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务参考。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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