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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及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律师审查程序合规性,就决议效力提出异议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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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逸超律师)审查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章程,就决议效力(无效、可撤销、不成立)提出异议,妥善处理公司治理争议,彰显公司类纠纷中程序审查与治理争议解决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某公司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及股东会决议效力发生争议,一方主张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内容损害其优先购买权,另一方则主张决议合法有效。公司陷入治理僵局,正常经营受阻,委托本团队介入处理。

【办案经过】

第一战:审查召集程序合规性
团队调取股东会会议通知、送达记录、签到表,审查召集人资格、通知期限、通知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发现会议通知未提前15日送达全体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

第二战:审查表决方式与决议内容
核对表决票数、表决权比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审查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发现决议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但关联股东未依法回避,表决程序违法。

第三战:提出决议效力异议,妥善化解治理争议
基于程序与内容的双重瑕疵,团队依法提出股东会决议可撤销/不成立的法律意见,同时建议通过协商方式重新召开合法合规的股东会,妥善化解股东之间的治理争议,避免公司陷入长期僵局。

【案件结果】

法院/仲裁委认定: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重大瑕疵,决议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且未回避,决议效力存在重大缺陷。经团队协调,各方同意重新召开合法合规的股东会,妥善化解公司治理争议,恢复正常经营。

【律师价值】

审查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章程,就决议效力(无效、可撤销、不成立)提出异议,妥善处理公司治理争议。在股权转让及公司治理纠纷中,为当事人构建‘’程序审查+效力异议+协商化解‘’的综合解决方案,彰显公司类纠纷中程序审查与治理争议解决能力。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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