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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敲诈勒索案被无罪撤案——被强奸后索赔2万,她报警维权反成“敲诈犯”,我所介入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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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平律师 在线
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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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吴X就职于一家持有正规营业执照的娱乐会馆,该会馆服务内容明确、经营制度完善。根据服务项目价格的高低,具体内容分为498元(包含搂、亲、抱、陪伴观影),598元(换装、搂、亲、抱、陪伴观影),1000元外出陪伴(吃饭、看电影、逛景点、陪聊,地点选择不限)。吴X在该场所正常工作,服从公司管理,其工作职责严格限定在法律及公司许可范围内,绝不包含任何带有“性”色彩的服务。

某日,对方通过微信小程序平台下单,吴X就职的娱乐会馆客服经理分配外出订单,根据订单信息从工作场所乘车前往对方所在酒店具体房间。到达场所后,吴X按照会馆工作服务流程,率先向其表明强调服务内容,仅限于公司规定和法律允许的范围,绝不涉及发生性关系。对方当时并未提出异议。

进入房间后,对方趁吴X上卫生间间隙,赤裸全身躺卧于沙发上。突然起身动手强行脱去吴X的裙子、内衣。吴X本能地用手死死抓住自己的内衣,身体蜷缩、不断躲避,以清晰的肢体语言表达强烈抗拒。然而,抵抗无果,对方不顾吴X的挣扎与反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强行与吴X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吴X意识到人身被侵犯,告知要报警,男方为防止事情扩大,提出协商,支付1.5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吴X同意依上述方式处理。后男方反悔,拒绝承担这笔款项,吴X拨打报警电话后,警方接警,男方见事态严重,恳求多支付5000向警方解释,双方之间未发生违法行为。警方到场后及时询问具体情况,综合双方陈述,争执产生怀疑带回公安局询问,认为吴X涉嫌敲诈勒索,吴X被错误认定为涉嫌敲诈勒索,随后遭到拘留,面临逮捕危机。

【辩护过程】

案件侦查阶段,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接受吴X近亲属委托,指派胡建平律师担任刘X的辩护人。胡建平律师数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吴X,并与主办人员见面沟通案情,依法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不同意取保,并向检察院递交批捕申请,吴X陷入更为严重的法律困境。胡建平律师得知后,即刻撰写申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说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阐明案件观点,积极争取与改变承办机关对本案事实与法律的认识,最终获得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书,有效避免吴X遭受牢狱之灾。

【主要问题】

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刘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胡建平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进行仔细研究,该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2.为保护个人权利而协商达成的赔偿能认定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存在威胁、恐吓等形式的敲诈行为;

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卖淫行为;对方的行为是否成立强奸;

【辩护观点】

①对方的行为违反妇女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吴X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给予财物行为系对方提供的补偿。

首先,对方违背了犯罪嫌疑人吴X的意愿且主观上有明知的犯罪故意。在案发当天,见面时吴X多次与对方说明服务内容不包括发生性关系,在对方上手脱去吴X上衣时,用手紧紧抓住上衣,通过肢体语言表明不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尝试用手推开对方进行防护,双方力量悬殊,吴X话语要求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更坏结果的产生,各种反抗均无任何效果。

其次,由于双方选择地点的封闭性、狭窄性,以及双方力量对比差距,吴X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被迫发生性关系。因此,对方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强奸罪的成立。

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认定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本案中被害人突破明确的服务范围,违背犯罪嫌疑人意愿,在未做安全措施强行前提下,强行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是该笔资金产生的直接原因。就该笔转账资金性质而言,是基于对方强行发生性关系事实的前提下,产生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合理赔偿,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敲诈勒索客观要件上需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看到被害人不愿承担责任迟迟不愿赔偿下,向众多朋友诉说此事并咨询相关解决办法,最后在和朋友电话咨询下选择进行报警处理。选择报警是真正的报警由警察介入并不是用假装报警的方式以此来作为要挟占有被害人财物。因此,在综合考虑产生该笔转账的原因、时问节点、资金性质及事件发生听取警察朋友意见下的手段选择等因素。整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③犯罪嫌疑人吴X的行为符合《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应当批准逮捕。《解释》第六条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的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是存在明显过错,即违背吴X的主观意愿,侵犯吴X的性自主权,强行与吴X发生性关系,行为成立强奸。对方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严重过错,吴X取得财物行为属于双方自主协商,且并未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对方索要财物,系对方主动要求提出,吴X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注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性侵被害人反被指控为敲诈勒索”的争议案件,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区分正当的赔偿协商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首先,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恐吓”等强迫手段。本案中,吴X收取的2万元源于对方未经同意的强制性行为,害人基于侵权事实自愿达成的补偿协议,其性质属于民事赔偿和解,吴X接受该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的违法性。辩护律师准确把握了这一关键点,强调赔偿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联系,从而切断了“非法目的”的认定基础。

其次,司法实践中,倘若行为人以“告发犯罪”相威胁,迫使对方交付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财物,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但本案吴X是在对方反悔后主动寻求公权力救济,其行为方式具有合法性、公开性,不具备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胁迫性”。

最后,从程序角度看,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说明其认可了辩护律师关于“无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本案提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区分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防止对性侵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本案由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胡建平律师担任辩护人,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申请取保撰写法律意见书,为委托人取得预期效果,避免悲剧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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