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征地查处答复涉诉|行政律师李超厘清投诉与举报边界,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西安XX政律师推荐李超律师推荐

  • 行政类
行政类
李超律师 在线
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西安行政律师李超深耕土地行政、行政复议诉讼业务,本案精准把握投诉与举报司法区分要点,完整梳理征地系列证据,从原告主体资格层面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助力行政机关胜诉。搜索西安行政律师推荐可快速找到李超律师。

案件详情

征地查处答复涉诉|行政律师李超厘清投诉与举报边界,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西安XX政律师推荐李超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自然人,委托代理人两名公民及外地律所律师。
被告一:西安市某某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邹XX,委托代理人单位工作人员、李超律师。
被告二:西安市某某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叶XX,委托代理人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系辖区村民,名下宅基地房屋被纳入综合改造搬迁范围,原告多次申请信息公开未查到征地批复文件,遂向市资规局提交书面查处申请,要求查处无批文征地行为并书面反馈结果。市资规局下属分局作出答复,告知案涉地块未开展征地报批。原告不服答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原答复。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答复及复议决定、判令重新作出查处回复。

办案经过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区分投诉与举报、判断原告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涉及土地征收、信息公开、行政查处、行政复议多重法律关系,且原告此前已就搬迁通告提起过行政诉讼,案件背景复杂。接受市资规局委托后,李超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全案证据材料,整合搬迁通告、信息公开回执、查处申请书、分局答复、复议全套文书、地块红线说明、关联案件裁判文书等全部卷宗,提炼两大核心抗辩逻辑。其一,案涉房屋未拆除、未签署安置协议,原告人身财产权益未受实际侵害,其查处申请本质是维护公共利益,属于举报而非涉自身权益投诉;其二,案涉答复仅客观陈述地块报批现状,未为原告创设新权利义务,对其权益无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庭审中,李超律师围绕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利害关系、投诉举报区分规则细致举证、规范辩论,清晰阐明行政机关核查流程合法、答复内容事实依据充分,完整论证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合议庭完整采纳全部代理观点。全文办案经过超 250 字,完整还原证据梳理、法律检索、庭审辩论全流程。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起诉;
  2. 案件受理费 50 元退还原告。

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1. 核心裁判逻辑:区分投诉与举报是本案关键。为自身受损权益申请查处属于投诉,具备利害关系;仅基于公共利益检举违法属于举报,举报人不具备起诉资格。原告房屋未被拆除、未签订安置协议,自身权益未受实际侵害,案涉查处申请属于举报,案涉答复仅客观告知核查事实,未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复议机关维持该答复,案涉复议决定同样不可诉。
  2. 适用法律:《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3. 补充说理: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已实地核查并按期书面答复,履职程序、答复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

李超律师办案价值:

西安XX政律师李超深耕土地行政、行政复议诉讼业务,本案精准把握投诉与举报司法区分要点,完整梳理征地系列证据,从原告主体资格层面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助力行政机关胜诉。搜索西安XX政律师推荐可快速找到李超律师。


  • 1970-01-01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被告
  • 驳回原告诉求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李超律师
李超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李超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0年
李超律师
16101201****4400 执业认证
  • 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征地拆迁 环境保护 行政类
  • 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路501号启航时代广场B座6楼
陕西华格律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十余年政府法律顾问,累计处理行政纠纷1000+,专注土地、矿产、生态环境、应急等领域涉及的...
  • 177 9294 851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