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货款拖欠引多方推诿,XXX助当事人追回551万余元损失 北京合同纠纷律所推荐,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XX、王XX,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X(男,1972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XX、王XX,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北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
原告商贸公司长期向被告XX公司供应水泥,截至2024年10月,XX公司累计欠付货款11,016,820.8元。2023年9月21日,原告与三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四方协议》,约定XX公司应付原告的水泥款,由XX公司在向XX公司支付混凝土款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协议签订后,XX公司向原告支付了500万元,但剩余6,016,820.8元货款迟迟未付。原告遂将XX公司、XX公司及许XX诉至法院,要求连带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XX公司主张已通过债务转让脱离债权债务关系,XX公司则辩称四方协议仅为代付协议而非债务加入,各方互相推诿,原告收款陷入困境。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买卖合同货款拖欠引发的复杂商事纠纷,涉及四方协议的性质认定、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分、以及多方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等核心争议焦点。
接受原告商贸公司委托后,XXX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梳理分析。律师团队注意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四方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这直接关系到XX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XXX仔细研判协议条款后认为,虽然协议未明确使用“债务加入”的表述,但XX公司承诺在向XX公司支付混凝土款时直接向原告付款,且已实际履行了500万元的付款义务,该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XX公司抗辩称四方协议仅为代付协议而非债务加入,且主张已通过房屋抵顶方式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主张抵顶5,538,335元),但因原告原因尚未办理过户手续。XX公司则主张债务已全部转让给XX公司,自身已脱离债权债务关系。面对二被告的相互推诿和抗辩,袁腾飞律师制定了“主攻XX公司、辅攻XX公司、争取在欠付范围内担责”的三层次诉讼策略。
庭审中,XXX紧紧围绕证据链条展开辩论:第一,通过对账确认单证明XX公司欠款事实清晰明确;第二,针对XX公司主张的房屋抵顶抗辩,律师指出抵账协议签订后实际仅完成部分抵顶,其余房屋因涉及案外人或其他原因尚未完成过户,不能视为有效履行;第三,关于四方协议性质,律师虽主张债务加入,但法院最终认定为代付义务,律师仍为客户争取到XX公司在欠付XX公司款项范围内承担优先给付责任的有利判决。此外,律师还成功驳回了XX公司关于206,700元“万全重友建材”债务转移的主张(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与XX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有效,XX公司应依约支付价款;二、四方协议并非债务转移,XX公司主张债务转让不能成立;三、四方协议亦非债务加入,XX公司在欠付XX公司商品混凝土款范围内对欠款本金、利息承担优先给付责任;四、原告主张的206,700元债务(万全重友建材欠款)因缺乏关联性不予支持。最终判决:XX公司给付原告水泥款5,510,12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并赔偿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4,813.46元;XX公司在欠付XX公司商品混凝土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本金、利息承担优先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