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杜X,男,1XXX年X月2X日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男,1X8X年11月X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杜X诉被告王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8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以8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X年X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2X年X月X日为2XX.2元;X.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杜X与被告王X系同事关系。202X年X月X0日,原告因银行卡受限,便与被告协商,将第三人原本要转至原告银行卡的X万元转至被告银行卡,待被告收到第三人的转账后,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原告支付X万元。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帮忙,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原告提供被告本人名下中国XX尾号1XX0的银行卡号,双方协商时,被告并未向原告索要手续费、好处费等费用,纯属同事之间的帮忙行为。同日,第三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X万元转至被告银行卡,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扣除8千元后,向原告转账2.2万元,被告表示扣除的8千元会想办法向原告支付,但自202X年X月1日起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止,被告仍未将剩余的8千元转账至原告处,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自愿偿还原告杜X8000元;
二、具体支付时间:被告于202X年8月20日前偿还原告X000元、于202X年X月20日前偿还原告X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剩余未支付款项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的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除此之外,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X元,原告杜X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