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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于欣律师代理被告,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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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XXX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孙某某,女,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王XX,男,1XX1年X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北京某某(库尔勒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孙某某、被告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2X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2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0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 1970-01-01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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