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陈XX,男,1XXX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孙某某,女,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王XX,男,1XX1年X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北京某某(库尔勒XX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孙某某、被告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2X日立案。原告陈XX于202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0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