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服一审,申请再审退费,李穗鸿律师逐条抗辩,法院全额驳回再审诉求
案例专长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抗辩、合同主体认定、专利非正常申请法律应对、服务履约举证
代理方向
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再审阶段代理人,针对对方再审三大核心理由举证抗辩,厘清合同相对人、完整提交专利检索履约证据,论证我方无违约无需退费。
判决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对方再审理由均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其全部再审申请,维持一审无需退还43800元代理费的裁判结论。
我的价值
紧扣合同相对性规则驳斥主体混淆主张,提交完整专利检索报告证明已履约;结合专利法规厘清“非正常申请”无复议义务,层层击破对方全部退费、再审理由。
案情内容
我方当事人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此前与个人签署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由我方完成专利检索、申报,专利不通过可免费复议。后续相关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注为非正常申请,委托专利的企业以此为由提起一审诉讼,主张代理机构未尽检索、告知义务,要求全额退还43800元代理费,一审法院驳回企业全部退款请求。
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抛出三项核心理由:一是主张企业才是实际付款、对接服务的主体,合同签字人仅为代办,原审错判合同相对人;二是称我方未充分检索、未告知发明人社保要求,专利被认定非正常申请属于我方根本违约;三是专利受阻后未按合同启动复议,应当全额退费,要求启动再审改判退款。当事人委托我全权处理本次再审审查抗辩工作。
接手再审案件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全套原始合同、转账凭证、专利检索报告、专利局规范性文件、双方全部沟通记录,搭建完整抗辩证据体系。针对对方第一条主体异议,我依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规定当庭说明:书面合同签字人为案外自然人,所有转账备注均明确标注“代自然人支付专利费”,发票开具不能等同于合同主体变更,债权债务转让必须经过代理机构书面同意,企业仅代为付款不具备合同原告资格。
针对对方主张未履行检索义务,我完整提交全部专利事前检索报告,报告明确记载各专利具备新颖性、授权前景,足以证明我方按合同完成检索服务;同时引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说明非正常申请认定是行政审查判断,和代理检索服务无直接关联,不能归责于代理机构。
针对对方复议诉求,我向承办法官释X法律规则:专利非正常认定不属于合同约定“驳回可复议”情形,该程序无行政复议通道,合同约定复议启动条件并未达成,我方不存在违约不作为情形;对方所称社保告知义务,不属于案涉两份书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无法律与合同依据。
再审合议庭完整核对我提交的全部书证与知识产权行政规范文件,逐条核查企业提出的全部再审事由,认定企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存在事实、法律错误,其主张的退费理由均不成立,最终裁定直接驳回全部再审申请。
知识产权服务纠纷再审案件审查标准严苛,对方往往以专利未授权、非正常申请为由主张全额退费。本案我精准运用合同相对性、专利行政规则、履约完整证据三重抗辩逻辑,在再审关键程序中全面守住当事人合法权益,彻底阻断对方推翻生效判决、追回服务费的诉求,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合同、再审程序复合办案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