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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陈XX、沈X某、吴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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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案四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主犯且认罪认罚、但沈某等三人部分退赔、吴某某全额退赃的情况下,王瑞芬律师通过“全额退赃”与“参与度较低”的双重情节论证,成功为吴某某争取到四名被告人中最轻刑期(一年) 和最轻罚金(15000元)。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沈X、陈XX、沈X某、吴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沈X、陈XX、沈X某、吴XX为获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在明知是发送诈骗信息的情况下,以快递方式寄递诈骗类“礼品卡”共计60余万件,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非法获利50余万元。其中沈X、陈XX各非法获利约19余万元,沈X某非法获利约12万余元,吴XX非法获利2.8万余元。许昌辖区两名被害人收到“礼品卡”后被诈骗共计142万余元。案发后,沈X、陈XX、沈X某家属各赔偿被害人4.5万元并取得谅解;吴XX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8万元。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沈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陈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沈X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四、被告人吴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五、追缴沈X、陈XX、沈X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吴X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28000元予以没收。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吴XX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 精准定位主犯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情节:王瑞芬律师提出吴XX虽被认定为主犯,但仅参与了快递引流的部分环节、参与度不高、属于作用较小的主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虽未单独就“参与度”作出专项评价,但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吴XX(一年)的刑期显著轻于同案被告人沈X、陈XX(各一年二个月)和沈X某(一年一个月),体现了辩护工作在量刑差异化上的积极效果。

  • 全额退赃与罚金缴纳的积极推动:王瑞芬律师推动吴XX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8000元并缴纳罚金15000元,法院将退赃行为作为重要从轻情节予以确认,为最短刑期的取得提供了实质性支撑。

  • 认罪认罚与坦白情节的精准运用:王瑞芬律师推动吴XX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与最终判决结果完全一致,实现了预期辩护效果。

  • 量刑结果的跨罪名差异化体现:在同案四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主犯且认罪认罚、但沈X等三人部分退赔、吴XX全额退赃的情况下,王瑞芬律师通过“全额退赃”与“参与度较低”的双重情节论证,成功为吴XX争取到四名被告人中最轻刑期(一年)最轻罚金(15000元)


  • 1970-01-01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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