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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交通肇事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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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瑞芬律师推动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书,同时促使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为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提供了实质性条件。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常XX交通肇事不起诉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8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常XX驾驶小型专用客车沿许昌市建安XX自南向北行驶,在镜水路与昌盛路交叉口处闯红灯行驶后,与自西向东闯黄灯行驶的由被害人许XX驾驶的小型新能源轿车相撞,造成常XX、许XX及乘车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后被害人许XX于2022年5月1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集体研究认定:常XX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许XX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常XX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处理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常XX不起诉。

王瑞芬律师(本案中担任常XX辩护人)的律师价值(突出显示)

  • 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王瑞芬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围绕常XX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构建完整辩护体系,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全部予以采纳。

  • 精准适用“犯罪情节轻微”条款:王瑞芬律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充分论证常XX符合不起诉条件,检察机关最终依据该条款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 谅解书与认罪认罚的积极推动:王瑞芬律师推动常XX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书,同时促使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为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提供了实质性条件。

  • 程序权利保障与专业服务:王瑞芬律师全程参与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沟通等诉讼环节,确保常XX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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