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某经营烟酒副食生意,被告刘XX多次向其采购香烟、粮油等货品,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 23700 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拖延拒付。原告委托李朝永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律师费、案件诉讼相关费用。被告经法院合法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与诉讼。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6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庭审中李朝永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提交欠条、身份材料等完整债权证据,清晰举证双方买卖合同及欠款事实,完整陈述原告诉讼主张与法律依据,本案缺席完成庭审审理。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 23700 元;
- 驳回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 518 元、公告费 40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二)裁判理由
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欠条足以证实欠款事实,被告负有足额支付货款义务;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原告主张律师费无法律与合同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三)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