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涉及婚内转移财产行为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张琪律师梳理证据争取子女抚养权与合理财产补偿 镇江离婚纠纷律师 镇江XX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被告 XX 登记结婚多年,共育两名未成年女儿。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男方长期无稳定工作频繁产生矛盾,原告此前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判决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原告再次委托张琪律师及实习律师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请:解除婚姻关系、两名女儿由己方抚养,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教育医疗费用双方均摊;平均分割房产、车辆、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财产评估费及案件诉讼费。被告答辩称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若离婚主张两名子女抚养权,认为房产、存款资金均来自己方父母,己方应分得八成财产,车辆涉及案外人不应分割,同时要求分割原告名下全部存款。
办案经过
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不公开审理。庭审中张琪律师系统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材料、前次离婚判决书、银行流水、工资证明、车辆评估报告等全套证据,重点举证被告在离婚前夕无偿将车辆过户至其母亲名下,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存款、房产出资性质、原告转账款项归属逐一举证说理,区分子女压岁钱与夫妻共同存款,驳斥被告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多分财产的主张。法院单独询问两名子女真实意愿,结合双方收入、照料情况综合评判抚养权归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依照子女意愿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大女儿由原告抚养、小女儿由被告抚养,双方每月互付 1000 元生活费,大额教育、医疗费对半分担;婚内共有房产拍卖变卖后原告分得 35% 价款、被告分得 65%;涉第三人存单直接向原告分配对应款项;判令被告就转移车辆补偿原告对应价款;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债权债务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按比例由双方分担。裁判理由:前次判不离后分居满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尊重年满八周岁子女真实意愿划分抚养权;父母出资购房无单独赠与约定视为夫妻共同赠与,结合出资、婚姻年限划分房产份额;被告无偿过户车辆属于转移共同财产,应支付补偿;子女压岁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