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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程款回款难题,代位权诉讼高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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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李朝永律师代理劳务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系统整理劳务结算、工程审计、往来函件等全套证据,当庭驳斥对方付款条件未成就、债权存疑的抗辩,充分论证第三方怠于行权、符合代位权法定情形。法院全额支持劳务费 745725.2 元及资金利息,成功帮企业追回全部工程劳务欠款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某劳务企业承接第三方环保企业钢结构劳务工程,完工结算后第三方拖欠 745725.2 元劳务费。该第三方对某环保投资公司享有大额到期工程尾款债权,却长期不起诉追偿,导致劳务企业债权无法收回。劳务公司委托李朝永律师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环保投资公司直接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债权未确权、付款条件未达成,拒绝付款。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李朝永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完整提交劳务合同、结算单、双方催款函、工程审核报告、施工合同全套证据。针对被告付款未到期、债权存疑两大抗辩逐一质证,论证项目已交付、第三方怠于行权,符合代位权法定要件,清晰陈述民法典代位权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被告十五日内支付劳务费 745725.2 元,按年利率 3.85% 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28 日起至清偿完毕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理由

第三方欠付劳务费属到期债权,其享有对被告到期工程款却怠于诉讼,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项目早已交付,双方已完成第三方造价审核,被告 80% 付款抗辩不成立;原告主张本息未超第三方到期债权范围,应予支持。

(三)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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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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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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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李朝永律师,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本科,至今已有7年执业经验,深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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