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劳务企业承接第三方环保企业钢结构劳务工程,完工结算后第三方拖欠 745725.2 元劳务费。该第三方对某环保投资公司享有大额到期工程尾款债权,却长期不起诉追偿,导致劳务企业债权无法收回。劳务公司委托李朝永律师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环保投资公司直接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辩称债权未确权、付款条件未达成,拒绝付款。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李朝永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完整提交劳务合同、结算单、双方催款函、工程审核报告、施工合同全套证据。针对被告付款未到期、债权存疑两大抗辩逐一质证,论证项目已交付、第三方怠于行权,符合代位权法定要件,清晰陈述民法典代位权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被告十五日内支付劳务费 745725.2 元,按年利率 3.85% 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28 日起至清偿完毕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理由
第三方欠付劳务费属到期债权,其享有对被告到期工程款却怠于诉讼,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项目早已交付,双方已完成第三方造价审核,被告 80% 付款抗辩不成立;原告主张本息未超第三方到期债权范围,应予支持。
(三)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