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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维权,专业律师打赢第三者返还钱款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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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李朝永律师 当前活跃
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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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永律师代理原配收集聊天、转账、录音完整证据,协助办理财产保全锁定对方资产。庭审针对被告充值、换现抗辩逐一质证,依据公序良俗与夫妻共同财产规定论证赠与无效,法院扣除合理往来后判决返还 66987.6 元,保全相关费用亦由对方承担,挽回当事人婚内财产损失。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张XX与李XX系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李XX与丁XX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累计向丁XX转账 147175.20 元。张XX委托李朝永律师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保全相关费用。庭审中丁XX辩称多数款项为代充值、换现金,并非无偿赠与;第三人李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李朝永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整理婚姻证明、双方聊天记录、完整转账流水、录音影像等证据,同时协助当事人办理财产保全,当庭驳斥被告款项非赠与的抗辩,依据公序良俗、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条完整阐述诉求,厘清消费款项与赠与资金边界。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1. 扣除充值、换现款项后,认定赠与金额 133975.20 元,判令丁XX返还一半即 66987.60 元;
  2. 丁XX承担保函费 500 元、保全费 640 元;
  3. 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

(二)裁判理由

婚内单方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扣除有证据佐证的消费往来款项后,剩余钱款属于无偿赠与;双方均存在过错,对半分割返还金额;未构成同居情形,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三)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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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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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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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李朝永律师,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7年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本科,至今已有7年执业经验,深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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