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XX与李XX系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李XX与丁XX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累计向丁XX转账 147175.20 元。张XX委托李朝永律师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保全相关费用。庭审中丁XX辩称多数款项为代充值、换现金,并非无偿赠与;第三人李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李朝永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整理婚姻证明、双方聊天记录、完整转账流水、录音影像等证据,同时协助当事人办理财产保全,当庭驳斥被告款项非赠与的抗辩,依据公序良俗、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法条完整阐述诉求,厘清消费款项与赠与资金边界。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扣除充值、换现款项后,认定赠与金额 133975.20 元,判令丁XX返还一半即 66987.60 元;
- 丁XX承担保函费 500 元、保全费 640 元;
- 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
(二)裁判理由
婚内单方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扣除有证据佐证的消费往来款项后,剩余钱款属于无偿赠与;双方均存在过错,对半分割返还金额;未构成同居情形,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三)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