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础案件信息
承办律师:李芝茂
委托人(原告方:农户母女三人,土地承包权证登记权利人)
被告:两名村民(逝者之子,实际占用案涉田地)
审理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一名被告到庭应诉,另一名被告经合法传唤缺席庭审
(二)案件基础事实
原告户名下登记有多块承包耕地,早年经村委会主持调解,与二被告父亲签订书面调解协议,约定将多块水田、旱田临时交由被告父母终身耕种,待二老全部去世后,田地返还原告两名女儿继续经营。后被告父母先后离世,两名被告却持续占用案涉下河改田、后冲旱田拒不交还,委托人多次协商无果,委托李芝茂律师起诉,要求返还全部约定地块并赔偿占地经济损失。
(三)被告当庭抗辩意见
到庭被告提出反诉主张,称早年曾向原告交付口XX,原告亦未返还,以此拒绝交还案涉土地;另一被告未到庭、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四)李芝茂一审代理核心工作
提交确权+调解双重核心书证
当庭提交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盖章备案调解协议书,两份文件相互印证:土地权属归原告户,流转附期限,老人身故即返还,协议具备人民调解合法效力。
区分地块占用主体,精准划分返还责任
核实两块下河改田分别由两名被告各自耕种、后冲旱田仅由其中一名被告占用,清晰区分各自返还地块,便于法院分项判项、后续执行。
驳斥被告口XX抗辩无关联
被告所称口XX纠纷与本案协议约定地块分属不同地块、独立纠纷,无证据可抵消本案返还义务,该抗辩理由不被法庭采信。
针对缺席被告完成完整举证
其中一名被告拒不出庭,律师完整出示全套权属、调解、村委证明材料,完整还原流转到期、非法占地事实,证据全部被法院采信。
客观区分证据效力,合理调整诉求预期
菜园地无证据证明由二被告实际占有,经济损失无票据佐证,律师提前向委托人释明该两项诉求举证不足、存在败诉风险,庭审中完整陈述事实同时不夸大诉求。
(五)一审判决结果
判令两名被告分别返还各自占用的下河改田地块;
判令其中一名被告单独返还后冲旱田;
驳回菜园地返还、占地经济损失两项诉求;
本案小额诉讼费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二、案件总结
案件核心难点:流转协议相对人已去世,土地由其子女占用,被告以另一地块纠纷拒绝返还;一名被告失联缺席庭审;部分诉求缺乏对应占用、损失证据。
核心争议焦点:村委会调解协议是否具备约束力;老人去世后子女是否负有返还土地义务;被告其他土地纠纷能否对抗本案返还请求。
胜诉关键:持有村委盖章备案人民调解协议+官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权属、流转期限约定清晰,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限期返还全部案涉水田、旱田。
案件示范XX:村委会主持签署、加盖公章的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附终身耕种期限的土地流转,流转人去世后土地应当按约定返还承包权人;不同地块纠纷不能互相抵消返还义务;无占用、损失证据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价值
1.双份确权文书锁定土地权属与返还约定
同时调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备案调解协议,形成权属+流转期限完整证据链,是本案胜诉核心依据。
2.分地块厘清占用主体,便于强制执行
实地核实两块田地分别由不同被告耕种,诉讼请求、判决主文一一对应,避免后续执行地块混淆。
3.剥离无关土地纠纷抗辩
清晰区分被告另行主张的口XX争议与本案地块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法抵消返还义务,抗辩理由不成立。
4.缺席案件标准化举证应诉
针对拒不到庭被告,完整出示全部书证,仅凭书面证据即可还原完整案件事实,不受被告缺席影响。
5.提前预判举证短板,客观告知诉讼风险
菜园地、损失两项诉求无充分证据支撑,办案初期即如实告知当事人,合理调整预期。
6.农村土地流转到期返还纠纷办案模板
针对村委调解土地临时流转、权利人过世后子女占地类案件,形成承包权证调取、调解协议取证、地块实地核实、分主体主张返还全套代理流程,同类农村土地纠纷可复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