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案情简介
原告王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律师;被告一某美容美发公司,法定徐X,委托其他律所律师;被告二徐X、被告三孙某、被告四孙某,共同委托其他律所律师。原告与案外美容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提供商铺换取分红,后该商铺被案涉美容公司实际注册、长期经营使用,该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自 2019 年 9 月起拖欠占用费用。原告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欠付租金 18 万元及利息,并主张三名股东未实缴出资,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共同抗辩双方无书面租赁合同,转账属于合作分红而非租金,且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无需担责。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赵剑律师整理房屋权属证明、合作协议、企业工商注册材料、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历年转账流水、前案生效判决书全套证据;重点论证被告实际注册并长期占用涉案商铺,持续转账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事实租赁关系;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标准核算应付占用费,同时针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观点完整阐述,庭审逐一驳斥被告关于分红、无租赁关系、股东免责等全部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事实房屋租赁关系,核算抵扣已付款项后判令美容公司支付租金 122443 元;驳回原告主张利息、三名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被告实际占用经营且持续付费,参照合作协议标准计算占用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期,无证据证实公司资不抵债,不支持出资加速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