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未参保,仲裁裁决劳务公司赔付18.8万余元
审理机构: 宜昌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饶X系某劳务公司员工,2024年6月30日被派往恩施XX某县某工地学习阳光房安装时意外受伤。经住院治疗12天后,于2025年10月20日被认定为工伤,同年12月25日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工资,饶X委托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张律师代理维权,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欠薪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约20.4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周俊律师迅速梳理证据,包括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费票据及工资发放记录等。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参保,且申请人工资标准难以核定,周俊律师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主张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赔偿计算标准。案件经仲裁委立案后,因调解不成,于202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周俊律师在庭上充分举证并针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细节逐一主张,最终获得仲裁委全面支持。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1日解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及工资等共计188,705.48元;驳回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请求。裁决理由主要为:被申请人未缴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工资基数依法参照社平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申请人未再返岗,视为自行解除,不支持经济补偿金。该裁决已生效,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