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24年6月9日,被告刘XX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年仅5岁的原告李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头部、面部、颌面部、右眼眶下壁、髂骨等多处严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当即被送往杭州市儿童医院急诊救治,次日医院下达病危通知单。原告行帽状腱膜下血肿清创引流、帽状腱膜修补、头皮裂伤清创缝合等多台手术,住院13天后出院,后续多次复查。经鉴定,原告伤后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经查,刘XX系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的配送服务员,事故发生在执行配送任务期间。该公司为刘XX等员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原告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委托王X律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XX、用人单位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王X律师代理原告应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X系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险公司应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15285.64元,用人单位赔偿其余损失28366.46元,合计43652.10元。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雇主替代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直接向第三者赔付;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部分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王X律师通过查明刘XX系在执行配送任务时发生事故的事实,成功将赔偿责任锁定在用人单位,并进一步穿透至雇主责任险。虽然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为由抗辩、以“保险合同第三人无权直接索赔”为由拒绝直接赔付,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非医保部分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实现了赔偿责任的全面覆盖。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王X律师代理原告,通过查明刘XX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的事实,将赔偿责任锁定在用人单位并穿透至雇主责任险。面对保险公司“非医保不赔”及“合同相对性”的双重抗辩,法院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医保内医疗费、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赔偿方案,实现了原告损失的全额覆盖。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5285.64元;用人单位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合计28366.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原告负担64元,用人单位负担352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未成年人受害者在侵权人系执行职务行为时成功主张雇主替代责任及穿透至雇主责任险的典型范例。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两个关键规则:一是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侵权纠纷与保险纠纷虽属不同法律关系,但基于同一事故事实可以合并审理以减轻诉累。在保险赔付规则上,法院确认了雇主责任险中第三者可以直接主张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仅按合同约定赔付医保内医疗费,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该案对雇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案件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及保险直接赔付规则的适用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