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告诉请2.48万元,会泽罗珮瑜律师代理被告,赔偿金额大幅核减至0.17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与三名被告因日常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三名被告在公共场所对其实施殴打,造成其面部及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三名被告因此次殴打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后原告向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三名被告赔偿医疗费、药费、司法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6XXX.X元,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全部诉求金额合计24XXX.X元,并要求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罗珮瑜律师作为三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逐项制定抗辩策略。律师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无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医嘱,也未提交有效收入证明证实实际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对应证据支撑,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营养费无加强营养的医嘱建议,缺乏主张依据;同时就鉴定费的承担性质提出对应抗辩意见。庭审中,律师围绕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对原告主张的不合理、无证据支撑的赔偿项目逐一反驳,严格依据法律划定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殴打原告致其轻微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营养费结合原告轻微伤的伤情酌情支持200元。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共同支付医药费、鉴定费及营养费合计17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方负担。本案最终支持的赔偿金额远低于原告的诉讼主张,大幅减轻了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驳斥不合理赔偿诉求,大幅核减赔偿金额,有效降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