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会泽罗珮瑜律师代理原告胜诉,击破对方抗辩追回借款16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曾处于情感交往阶段,交往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代付、垫付合作款项、现金交付等多种方式向被告支付多笔资金。双方结束情感关系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对账并偿还借款,被告主张案涉款项均为原告自愿赠与,或属于双方合伙经营小吃店的投资款,否认存在借贷关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1XXXX.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分别属于恋爱赠与、合伙投资款,且部分款项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本案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罗珮瑜律师作为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双方数年的资金往来明细,逐一核对每笔款项的支付背景、用途与沟通记录,系统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针对被告提出的“款项系无偿赠与”的核心抗辩,律师结合双方后续对账聊天记录中被告未否定借款性质、仅就部分款项主张为投资款的内容,论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合意,赠与主张与事实不符;针对“款项为合伙投资款”的抗辩,律师清晰区分小吃店投资款项与个人借款的边界,明确不同款项的性质归属;同时就诉讼时效抗辩,结合款项支付持续至2024年、原告结束情感后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阐明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借贷关系成立要件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专业代理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债权。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对被告提出的全部款项系赠与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结合小吃店由双方轮流经营的客观事实,认定其中90X00元属于合伙投资款,不纳入借款范畴。扣减被告已偿还的32000元后,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XXXX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X00元,原告负担1XXX元。本案成功为当事人确认债权并追回大额借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律师核心价值
厘清多笔款项性质,击破赠与与投资抗辩,成功确认借贷关系,追回大额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