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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刘XX、某家居公司、某建设公司、简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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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印律师指出,某家居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印章系作为发包方的项目资料专用章,并非合同当事人,该盖章行为不构成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法院采纳该意见,认定原告与某家居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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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刘XX、某家居公司、某建设公司、简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某家居公司厂房项目的堡坎及围墙砌筑劳务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因被告刘XX拒绝结算,原告联系发包方某家居公司工作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测量确认,后起诉要求刘XX、某家居公司、某建设公司、简某某共同支付劳务费83753.4元。某家居公司辩称其非合同相对方,工程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某建设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被告简某某系刘XX在该项目中的合伙人。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XX、简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劳务款83753.4元及利息(自2025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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