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赵XX与某建筑劳务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家居公司、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
案情简介
上诉人赵XX与代某某签订《劳务联合管理施工协议》,约定由赵XX承包某家居公司厂房项目的外架劳务工程。后因工程停工,双方结算确认劳务款及损失共计140400.31元。赵XX主张盛某公司(合同盖章单位)、首某公司(总包方)、森某公司(发包方)及代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并要求返还外架材料及赔偿租金损失。一审判决由代某某承担支付责任,驳回其他诉请。赵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定:赵XX未能证明代某某有权代理盛鸿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责任应由行为人代某某承担;赵XX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及总包方主张权利;返还材料及租金损失请求缺乏证据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