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某县某镇某村自然村某号],公民身份号码[脱敏])曾于2024年11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于2025年3月11日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家。辩护人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甲]担任。[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26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查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脱敏]小型轿车自[某县某镇某公寓]前往[某镇某处],途经[某县某镇某路与某路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经[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责;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律师甲]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惟辩护提出被告人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系坦白;无刑事前科;家中有老人及幼子需照顾,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案经过
[某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律师甲]到庭。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法院另查明:2025年2月27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被告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25年3月4日,[某县]公安局因被告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行政拘留三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讯问笔录、证人[脱敏]证言、酒精呼气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报告、车辆及驾驶员信息、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二年内曾因饮酒驾车受行政处罚,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从轻,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等相符意见予以采信,但请求适用缓刑意见因存在从重情节未予采纳。
案件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作出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脱敏]、书记员[脱敏]),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行政拘留的三日予以折抵;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行政罚款缴纳的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折抵)。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在辩护人参与下,被告人认罪认罚获从宽处理,最终刑罚与量刑建议一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律师核心价值
刑事辩护提坦白认罪认罚获危险驾驶罪拘役1月25日罚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