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河库联网输水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于2016年在案涉村落地块堆放弃土,长期未完成规范复耕作业。经年积水后,该弃土区域形成高度3米、深度2米的水塘,且周边未设置安全围栏、警示标识,存在重大人身安全隐患。2020年7月21日,当事人年仅4岁的幼女在居住地周边玩耍时,不慎误入该水塘溺水,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案涉项目施工单位、工程发包方、属地村委会、属地乡镇政府四方均相互推诿责任,均主张自身已履行相关义务,无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各方僵持不下,当事人家属无法通过协商获得任何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1201.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各被告庭审中分别提出抗辩理由: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复耕工作不属于自身职责;发包方辩称已完成费用拨付、土地移交,无监管义务;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则主张案涉水塘系村民集体决议保留使用,事故系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导致,自身无过错,无需担责。
二、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办案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事实脉络,聚焦多方主体的法定职责与过错责任,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各级会议纪要、土地复垦协议、费用拨付凭证、村民会议记录、死亡证明、抢救记录及现场实景资料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律师针对四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拆解分析:首先,明确案涉工程虽已竣工移交,但土地复耕、安全管护的法定职责并未灭失,各级主体依据会议决议和合同约定,均负有对应监管、实施、保障安全的义务。其次,厘清各方法律责任层级,查明工程指挥部已明确复垦工作由镇、村组织实施,相关复垦费用已足额拨付至属地乡镇政府,村委会作为复垦工作具体实施主体,擅自决议保留水塘、改变土地原状,未消除安全隐患,也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
同时,律师客观梳理案件过错比例,既认可未成年人监护人存在一定监护疏漏,也重点论证村委会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放任安全隐患存续的过错,驳斥了各被告无责的抗辩主张,精准界定各方主体的责任边界。庭审中,律师结合《土地管理法》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完整主张当事人的合法赔偿诉求。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实,采信了办案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依法对各方过错责任作出精准划分。法院认定,属地村委会作为案涉土地复垦工作的实施与监督主体,擅自变更土地使用规划、放任危险水塘存续且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涉案溺水事故存在明显过错,需承担30%的侵权责任;其余被告已依法履行工程建设、费用拨付、复垦统筹等法定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核定当事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1201.5元,全部符合法定赔偿标准,予以全额认可。最终判决属地村委会向当事人赔付各项损失合计243360.45元。同时,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8元,由过错方村委会承担668.4元,剩余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该判决生效后,过错方需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赔偿款项,若逾期履行,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圆满完成案件维权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