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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死者家属获赔 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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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核算交强险赔付额度,区分侵权责任主体,抵扣垫付费用降低赔付金额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4 3 29 日,被告驾驶无号牌轻型货车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死者相撞,死者经抢救 5 日后死亡,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家属起诉驾驶员及其配偶,主张医疗费 50953.03 元、死亡赔偿金 226135 元、精神抚慰金 30000 元、丧葬费 42456 元、交通费 2000 元,扣减保险限额后按同等责任计算索赔总额 279772.01 元。驾驶员答辩自身仅负次要责任,配偶无过错不应担责,原告诉求金额过高,仅同意赔付 2-3 万元,已垫付医疗费 10000 元、救护车费 1000 元,要求抵扣赔偿款。

办案经过

法院 2024 4 3 日立案,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代理律师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全套医疗票据、亲属关系证明,固定事故同等责任、各项损失金额证据;区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夫妻共同债务,论证驾驶员配偶无事故过错,不承担赔偿义务;核算总损失,先划分交强险 18000 元医疗限额、180000 元死亡伤残限额,超出部分按 50% 责任比例计算,再抵扣驾驶员预先垫付 11000 元。被告未提交证据推翻交警责任划分,法庭采信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

案件结果

判令驾驶员 10 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274272.02 元,抵扣已支付 11000 元后,实际支付 263272.02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350 元减半收取 2675 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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