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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房征收补偿权益纠纷二审全面抗辩成功,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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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国清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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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面对对方多项颠覆性上诉理由,律师精准拆解事实疑点、厘清法律边界、紧扣政策条文与证据时间线,逐一击破对方虚假抗辩,稳固一审胜诉成果,终审维持原判,完整保住当事人全部公房征收补偿权益,实现家事财产纠纷全额胜诉。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18年3月29日

3. 承办律师:罗国清

4. 代理身份:民事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理律师

二、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典型离婚后公房征收补偿权益归属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婚内财产约定效力、单位自管公房福利权益归属、职工补偿资格认定、胁迫签字事实认定等多重疑难法律问题,家事财产权属争议复杂、抗辩难度大。

我方当事人谷X与上诉人王X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原三明市某厂正式职工。婚后二人长期居住于该厂分配的单位自管公房内。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2004年6月15日,由上诉人王X亲笔出具书面字条,明确约定案涉职工住宅归谷X所有,包含未来房改对应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同时对家庭财物归属一并作出处分确认。

2014年,双方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调解文书中仅对佛山房产进行分割处理,未涉及本案三明本地公房,原因系双方早已书面确认案涉房屋全部权益归谷X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故无需再次分割。

案涉房产属于企业改制遗留的国有自管公房,产权归属三明市三元区某公司,职工仅享有福利居住使用权。根据单位正式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对象限定为2003年企业改制前已分配居住、具备原单位职工身份、户口在本地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户。后续案涉公房纳入征收补偿范围,产生相应征收补偿权益。

上诉人王X在征收权益确定后反悔此前婚内书面约定,否认案涉权益归属,拒绝配合我方当事人领取补偿款项。我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权益归自己享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核查证据链条,依法认定双方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我方当事人符合补偿资格、上诉人不存在被胁迫签字情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全部归谷X所有。

上诉人王X不服一审胜诉判决,提起二审上诉,集中提出五大抗辩理由:一是主张字条系受胁迫签署、应属无效;二是认为我方当事人后期解除劳动关系,不具备补偿主体资格;三是主张房屋长期由其居住使用、权益应归其个人;四是认为双方无权处分公房、婚内约定无效;五是认为本案案由适用错误,否定一审裁判基础,意图彻底推翻一审判决结果。

三、我方二审抗辩核心意见

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针对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结合书证、时间线、证据规则及公房补偿政策,形成完整抗辩体系,核心诉求如下:

1. 婚内书面约定合法有效:王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权属确认字条,内容清晰、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夫妻婚内合法财产权益处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依法对双方具有终身约束力。

2. 不存在胁迫签字情形:上诉人主张被胁迫取回12万元款项,但银行流水明确显示先签字、后取款,时间线完全无法印证胁迫事实,且上诉人十余年间从未行使撤销权,胁迫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3. 我方当事人完全符合征收补偿资格:补偿方案以2003年改制前职工身份及居住事实为认定标准,不以后期离职时间作为排除依据,我方当事人完全满足全部四项补偿条件,依法享有福利征收权益。

4. 公房福利权益可合法约定处分:案涉补偿权益基于职工长期居住福利身份产生,并非房屋所有权处分,夫妻双方有权对婚内取得的居住权益、未来房改权益、征收期待利益进行自主约定。

5. 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争议不影响权属约定效力:双方婚内已对权益归属作出终局约定,无论后期居住、出租、缴费形式如何,均不能推翻在先合法有效的书面权属处分约定。

6.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生效判决,确认我方当事人独享案涉全部征收补偿权益。

四、案件判决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全面核查全案证据、时间逻辑、政策依据及法律适用,全部采纳我方律师抗辩观点,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X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本案终审确认:案涉三明市三元区公房全部征收补偿权益归我方当事人谷X合法享有,第三人林业总公司需依法向谷X履行补偿权益兑付义务,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得到两级法院司法确认,案件取得完全胜诉结果。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婚内书面财产约定对抗事后反悔、公房福利权益确权的典型成功判例。家事财产纠纷中,当事人事后反悔、虚构胁迫事实、曲解政策规定、混淆居住事实与权属约定的情形极为常见,二审改判风险较高。

本案二审最大难点在于:上诉人虚构多项抗辩理由,试图以“无权处分、身份不符、长期居住、胁迫签字”等碎片化理由否定十几年前的书面约定,同时混淆公房所有权与福利征收权益的法律概念,迷惑裁判视角。

庭审抗辩中,我精准梳理证据时间线,用银行流水直接推翻胁迫谎言;精准解读单位补偿政策条文,锁定“改制前身份”核心认定标准,破除对方资格否定主张;严格区分公房所有权与婚内可处分福利期待权益,明确婚内约定的合法边界。同时重点阐述上诉人长期未行使撤销权、离婚时无争议、多年默认权属约定的客观事实,完整形成证据闭环,彻底否定对方全部上诉理由。

两级法院均认可我方法律逻辑与证据体系,最终维持原判,完整保住当事人全部征收财产权益,对同类公房婚内权属约定、改制福利权益确权案件具备典型参考意义。

六、律师价值

本案二审面对对方多项颠覆性上诉理由,律师精准拆解事实疑点、厘清法律边界、紧扣政策条文与证据时间线,逐一击破对方虚假抗辩,稳固一审胜诉成果,终审维持原判,完整保住当事人全部公房征收补偿权益,实现家事财产纠纷全额胜诉。


  • 2018-03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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