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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机构赔偿患者310807.53元-八级伤残按75%过错责任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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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申请鉴定论证医疗过错,助患者获75%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所地隐去)因“不规则阴道流血20+天”于2022年10月初在当地中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感觉不适,于2022年10月28日入住被告某人民医院(住所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隐去)。被告于2022年11月7日为原告行经腹腔镜全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腹胀、腹痛及肠梗阻等症状,经泌尿系CTU等检查诊断为右侧输尿管腹腔瘘、右输尿管断裂伤,于2022年11月18日转至某中心医院,行经尿道双侧输尿管镜检查、右侧输尿管坏死组织切除术+右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阴道残端坏死组织切除术。原告认为被告诊疗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医源性右侧输尿管损伤致八级伤残,起诉要求按75%过错比例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5308.52元(原主张总损失607078.02元)。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提出诉讼请求并申请医疗损害、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鉴定。法院依法摇珠选定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告入院诊断异常子宫出血、子宫肌瘤明确,手术有指征,但存在术前讨论欠规范、手术知情同意书缺乏告知替代方案、手术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尽早发现患者医源性输尿管损伤、确诊后转移患者存在延误等过错;医方过错与原告右侧输尿管改道术后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参与度56%-95%;原告伤残等级为八级,无护理依赖。被告辩称手术操作规范、输尿管瘘为合理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法院审理认为鉴定结论专业合法,结合案情认定被告承担75%侵权责任。对原告损失依法核定:医疗费个人支付23057.98元、住院40天伙食补助费400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按剔除异常后月均3930.40元算54天为7074.72元、鉴定费16736元、八级残疾赔偿金按59307元/年×20年×30%为355842元、交通费1290元,合计413100.70元;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3000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22825.5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已垫付的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自费部分12018元,实赔310807.53元,驳回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4.81元,原告负担1290.05元、被告负担2774.76元。本案明确腹腔镜子宫切除术致迟发性输尿管瘘伴坏死,医疗机构未尽谨慎注意及延误转院构成主要过错,按75%比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效维护了患者合法权益。


  • 2025-08-01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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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律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于某大型电信运营商工作,2021年至今,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办理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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