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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违约致交易失败,律师代理卖方成功获赔违约金13万元,并追及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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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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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卖方,精准阻断买方 “政策免责” 抗辩:政策发布在先、签约在后,买方明知政策仍书面承诺补社保,后因资金违约,属商业风险而非不可抗力。法院支持合同 10% 违约金条款,未作调整;认定购房属家庭居住需要、系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买方及其配偶连带支付违约金 13 万元,全额维护卖方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A与被告B及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置换)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天津市某区某处房屋出售给被告B,房屋总价款150万元。合同约定:如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10%的违约金。被告B在合同中书面承诺自行补齐社保证明。合同签订当日,被告B支付定金2万元。

因被告B非天津市户籍,且未能提供相应社会保险证明,不符合天津市购房条件,合同一直未能履行。某年某月某日,被告B告知原告其已符合购房条件,但以“首付凑不齐”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原告多次沟通无果,遂委托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杨君强律师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违约金13万元。

二、律师代理经过

原告A委托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杨君强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杨君强律师全面梳理案情,制定了系统的诉讼策略:

第一,精准反驳被告“政策免责”抗辩。 被告主张因天津市购房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依据合同第八条免责条款应免除违约责任。杨君强律师指出:合同签订于政策发布之后(政策于某年某月某日发布,合同签订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晓购房政策要求,且明确承诺“自行补齐社保证明”,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政策变化;其后被告已具备购房资格却以“凑不齐首付”为由主动放弃履行,系典型的单方违约行为。法院完全采纳了该意见。

第二,全力维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杨君强律师向法庭阐述:合同约定的10%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房屋未能及时出售、另行处置房屋产生差价损失等,实际损失客观存在。法院支持了原告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第三,成功追诉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杨君强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主张购房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居住),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XX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购房属于家庭居住范畴,XX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判决结果

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知晓天津市购房政策,且书面承诺自行补齐社保证明,后以“凑不齐首付”为由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主张调整违约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不予支持。被告XX作为配偶,购房系为家庭居住需要,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及经纪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置换)合同》依法解除;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违约金130000元;

三、被告XX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四、律师价值

(一)有效阻断“政策免责”抗辩,锁定违约事实。 面对被告以政策变化为由主张免责的常见抗辩,杨君强律师精准抓住两个关键:政策发布在先、合同签订在后,被告明知政策却仍作出书面承诺;被告实际已具备购房资格后因自身资金问题主动放弃,与政策无关。法院据此认定违约成立。

(二)成功维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杨君强律师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主张违约金过高一方的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能举证,法院因此未予调整。合同约定的10%违约金条款得到全面维护。

(三)成功追及配偶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判决执行。 杨君强律师准确适用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将购房定性为家庭居住需要,成功将配偶纳入连带责任主体,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双重保障。

(四)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从确认合同解除到获赔13万元违约金,再到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三项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充分保障。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果您遇到以下情形,杨君强律师可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违约拒绝履行: 如买方以“凑不齐首付”“政策变化”“资金困难”等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杨君强律师可帮助您依法追究买方违约责任,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买方以政策变化为由主张免责,损害卖方权益: 如买方以限购政策、贷款政策变化为由主张免责,但实际系其自身原因(如明知政策仍承诺、已具备资格后反悔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杨君强律师可帮助您准确区分“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依法追责。

需要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诉讼: 如合同约定了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方主张调整但无法举证证明过高,杨君强律师可帮助您维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确保违约方承担应有责任。

需要将违约方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违约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债务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购房用于居住),杨君强律师可帮助您依法追诉配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增加判决执行保障。

总结: 房屋买卖是家庭重大资产交易,一方违约将给守约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保护守约方权益的重要工具,但违约方往往以“政策变化”“违约金过高”等理由推卸责任。专业律师的介入是准确区分“合法免责”与“恶意违约”、维护合同严肃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杨君强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追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致力于以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严谨的执业态度,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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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君强律师,天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为多家单位、政府机构法律顾问,红桥区法学会会员,红桥区综治中心调解专家库成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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