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硝设备买卖合同二审纠纷,涉案总标的190万元|沧州王艳翠代理供货方,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总价190万元脱硝设备买卖合同,采购方支付XXX元货款,设备2018年完成安装交付,质保期一年。采购方使用多年后起诉,主张设备氮氧化物排放超标、脱硝剂消耗过高,诉求解除合同、退款XXX元并赔偿XXX元损失,一审全部诉请被驳回。采购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混淆无损检测范围、遗漏环保超标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称设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全部诉求。
###办案经过
律师二审继续代理供货方,针对上诉人三大上诉理由逐一抗辩;明确无损检测仅针对焊接管道、不代表脱硝系统质量,但设备整体早已过一年质保;调取环保部门完整历史排放数据,证明设备前期长期达标;论证排放超标受炉膛温度、操作、设备老化多重因素影响,上诉人无直接证据证明系设备设计、质量缺陷,其举证不足以认定根本违约,完整提交二审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查明检测报告仅检测管道,同时认定采购方提出异议已超质保期,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求的判决,二审35379.20元案件受理费由采购方自行承担,供货方无需承担退款、赔偿责任。
##律师核心价值
二审拆解对方证据瑕疵,结合质保期限、历史达标记录充分抗辩,成功维持一审全胜结果,免除百万级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