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起,太原市某洗浴酒店法定代表人李X(化名)(在逃)
伙同王X(化名)、赵X(化名)、徐X(化名)、孙某(化名)等
人,在酒店内组织卖淫活动。其中,王X担任酒店总经理,负责一个
班次的日常运营管理,非法获利1万元;赵X亦担任总经理,非法获
利1,700元;徐X负责招募技师、制定价格,获利10.5万元;孙某
负责培训和管理技师,获利3.5万元。2023年7月,公安机关将王
某等人抓获。一审法院认定王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
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X不服,委托陈浩律师、冯律师提起上
诉。
办案经过:
陈浩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证据,发现王X虽担任酒店总经
理,但其职责主要为前厅、客房等日常运营管理,对卖淫技师并无直
接的组织、管理、控制行为;技师的招聘、培训、工资发放等核心组
织行为均由徐X、孙某具体实施。陈律师据此提出上诉辩护意见:王
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组织、管理、控制他人卖淫”的构成要
件,其仅为卖淫活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帮助和便利,应认定为协助组
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二审庭审中,陈律师结合全案证据详细论
证王X与徐X之间的管理关系系酒店层级管理而非卖淫活动组织管
理,并援引《刑事审判参考》相关指导案例确立的认定原则。出庭检
察员亦当庭认可该辩护意见,建议二审依法改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陈浩律师及检察员的意见,认定王X主观上明知酒店有
卖淫服务,客观上为卖淫活动提供推销、后勤保障等行为并获取少量
提成,对组织卖淫犯罪起到协助作用,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决撤
销一审对王X的定罪量刑,改判王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
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一审的五年十一个月缩短至四年,
减少近两年,实现有效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