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王X(化名)通过淘宝店铺“启某购”(化名)采用代拍模式,在日本“某购网”(化名)上购买象牙制品,并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通过国际邮包邮寄入境。2023年4月,太原XX海关查扣其中一个邮包,内装象牙制品101件。后侦查机关在王X处另查扣148件。经鉴定,上述制品中241件为象牙及一角鲸等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共计220,203元。2023年9月,王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提起公诉,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X委托陈浩律师、冯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陈浩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降档量刑”展开核心辩护工作:
准确适用司法解释:根据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不具有从重情节、未造成动物及制品无法追回、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面争取从轻情节: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涉案全部象牙制品均已被扣押在案,未造成动物制品无法追回;王X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精细核对犯罪数额: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价值22万余元,辩护人逐项核对鉴定意见,确认象牙制品价值均系按重量核定,计算方式合法有据。
庭审中,陈律师就上述辩护意见充分举证、论证,重点阐述王X符合司法解释降档处理条件,建议在五年以下量刑。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陈浩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王X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情节较轻”之规定,依法在五年以下量刑。综合考虑王X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退赔、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判决王X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较法定刑区间下限减少一年,实现了有效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