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对方上诉拒付工程款
马文律师助力实际施工人二审维持胜诉判决
- 马文律师代理身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XX
- 案件类型 :建设工程纠纷
- 代理结果 :维持原判,二审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一审胜诉判决依法生效
案件主要内容
本案是一起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原审原告凌XX长期从事水电安装施工,2023年底经案外人介绍,与某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包工包料承接该公司承建的慈溪某棋牌项目电工施工工程。双方签订《工班组承包合同》,载明施工面积660平方米,合同总价xxx元,同时明确计价方式采用“单价包定”模式,即工程项目单价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单价涵盖材料、人工、运输、利润等全部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工期与分阶段付款节点。
合同签订后,凌XX按约进场施工,施工中发现案涉建筑实际面积达750平方米,远超合同约定,同时还按发包方要求完成了合同外的灯带安装、室外水管铺设等增项工作。后因项目整体安排调整,凌XX完成水电管道铺设等核心工序后退场,退场时尚未开展插座、灯具安装。施工期间设计公司仅支付xxx元进度款,剩余款项始终未结算。
多次催讨无果后,凌XX委托马文律师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结合沟通记录与施工实际,酌情认定完工量为60%,依据“单价包定、按实结算”约定按实际面积核算工程款,最终判令设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xxx元。
一审判决后,设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60%完工量缺乏依据、合同应为总价包干而非单价结算。马文律师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参与二审,针对上诉理由逐一答辩反驳。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争议
1. 已完工量认定争议 :凌XX主张完工量达80%,设计公司认为不超过60%,双方退场时未形成书面工程量确认单,完工比例缺乏直接书面依据。上诉方还试图以另案片段陈述主张实际完工比例更低。
2. 计价方式争议 :设计公司主张合同为总价包干,“单价包定”是模板套用失误;凌XX一方则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单价包定、按实结算,应当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核算工程款,两种方式金额差异显著。
本案办案经验
1. 分包合同计价条款存在矛盾时,应通过体系解释确定真实结算规则。合同首部总价多为暂定面积的预估价款,若专门条款明确“单价包干、按实结算”,应当以专门约定为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2. 无书面工程量确认时,对方负责人的沟通自认是关键证据。中途退场未结算的装饰装修纠纷中,施工方留存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中对方认可的完工比例,是法院酌定工程量的核心依据。
3. 二审应诉需聚焦上诉理由,紧扣一审事实与法律依据精准反驳,强化一审裁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推动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马文律师精准把握合同计价条款的核心约定,结合施工沟通录音佐证完工比例,针对对方上诉主张逐一有力反驳,全程代理一二审程序稳固胜诉成果,帮助实际施工人合法收回被拖欠的工程款。
办案心得
办理中小体量装饰装修分包纠纷,最突出的问题是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多数施工班组靠熟人介绍进场,签合同不核对计价条款,中途退场不做书面结算,一旦涉诉极易陷入被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从合同文本中锁定“单价包定、按实结算”的关键约定,再从通话录音中提取对方对完工量的自认表述,构建完整证据链。一审中我们没有机械坚持当事人主张的80%完工量,而是结合材料投入、人工占比等客观情况说明工程进度,最终法院酌定的60%比例既符合事实,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二审阶段,对方试图混淆“总价约定”与“总价包干”的概念,我们围绕合同体系解释,结合行业惯例说明总价为暂定预估价款,同时指出“模板套用失误”仅为单方说辞,无证据支撑,最终成功维持原判。
这类案件也提醒施工从业者:签订合同时务必核对计价方式,中途退场及时确认工程量,才能从源头减少纠纷。
适用纠纷用户
- 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等分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班组负责人;
- 遭遇工程款结算争议、对方不认可完工量的施工方;
- 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需要应诉维持原判的当事人;
- 合同总价与单价约定矛盾,需明确结算方式的工程分包纠纷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