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以未开足额发票拒付43万监理款,仲裁全盘支持我方回款及利息
案例专长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工程欠款仲裁、工程款逾期利息主张、商事仲裁代理、合同抗辩击破
代理方向
申请人(工程监理企业)仲裁代理人王海洋律师
裁决结果
裁决房企支付监理进度款339072.93元、质保金91078.94元,按LPR分段支付逾期利息;全部22952元仲裁费由房企承担,裁决全额支持我方仲裁请求。
一、案情内容
我方当事人承接商业综合体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竣工结算后,房企尚欠监理进度款、质保金合计43万余元。房企抗辩称合同约定开票是付款前置,我方未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有权顺延付款、无需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协商无果,我方委托律师向贸仲提起商事仲裁。庭审中我完整梳理竣工、结算、开票、付款全套证据,驳斥对方抗辩逻辑。仲裁庭认定付款是合同主要义务,开票仅为附随义务,房企逾期付款应当付息,最终全额支持我方回款、利息诉求,仲裁费用由房企自行承担。
二、律师价值
本案核心对抗焦点为建筑行业常见“先票后款”条款效力,房企以此为由拒付四十余万工程款项并拒绝承担逾期利息,抗辩理由看似有合同文字支撑,案件存在较大败诉风险。接受委托后,我系统梳理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结算确认单、历年发票、回款流水全链条证据,搭建完整事实与法律论证体系。
第一,精准区分主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民法典合同规则说明:支付监理服务费是房企核心主债务,开具发票仅为辅助附随义务,不能以未足额开票为由长期拒付全部款项。第二,举证我方开票比例已达90%,但房企付款比例远低于开票金额,证明房企自身早已先行违约,我方享有不安抗辩权,无需继续补开发票。第三,针对质保金不计息条款精准解读,该约定仅适用于按期支付情形,超期拖欠仍需承担逾期利息,分段计算利息的主张完全符合裁判标准。第四,庭审完整梳理逾期起算节点,结合竣工、结算日期清晰划分两笔欠款计息起始时间,向仲裁庭提供明确计算依据。
整套质证、辩论逻辑被独任仲裁员全部采信,仲裁裁决全额支持我方本金、分段利息诉求,仲裁费用判令违约房企承担,帮助监理企业全额收回被拖欠的工程款项,挽回资金占用损失。
三、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王海洋律师
1、工程监理、施工类企业被甲方以未开发票为由拖欠工程款/监理费;
2、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甲方拖延支付进度款、质保金;
3、合同约定先票后款,甲方长期拖欠款项,想要主张逾期利息;
4、合同含仲裁条款,需委托律师办理商事仲裁立案、庭审;
5、对方利用合同文字设置付款障碍,需要专业律师击破抗辩。
四、王海洋律师服务内容
1、梳理监理/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发票、银行流水全套证据;
2、区分工程款主义务、开票附随义务,推翻甲方先票后款抗辩;
3、准确核算欠款本金、分段逾期利息,拟定完整仲裁请求;
4、起草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代理词,全程线上/线下出庭;
5、引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商事仲裁规则向仲裁庭说理;
6、针对质保金、进度款不同计息节点分别论证;
7、裁决出具后指导强制执行、财产保全配套法律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