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模具厂(经营者:王XX)
被告:某汽车配件厂(经营者:邵X)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权法律师、赵x实习律师(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师(江苏XX)
法定代表人:无(个体工商户)
案情概述:
2023年11月至12月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模具制造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并制造车顶平台支架及包角、夹高款铝压铸、夹高款锌压铸等模具,并提供模修服务,合同总价款为471000元,模修费为4200元,合计总额为475200元。原告依X向被告交付了全部模具并提供了模修维护,被告仅支付400000元,尚欠75200元未支付,经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被告辩称原告明知制造的模具涉嫌侵权案外人某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却仍为其定制,认为违约方应属原告,主张欠付加工款应为22730元。
二、办案经过
杨权法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制定清晰的诉讼策略。三份《模具制造合同》约定明确,模具款分期支付,剩余尾款自模具移交日起一年内付清。原告已于2024年3月22日将全部模具交付完毕,被告最迟应于2025年3月22日前支付剩余款项。杨权法律师指导原告系统整理了模具制造合同及附件、模具移交签收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明细、付款记录截图等完整证据链,确保每一笔款项的来源、计算依据和付款节点均有据可查。
针对被告提出的“模具涉嫌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抗辩,杨权法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反驳:首先,根据合同约定,模具开发由被告提供产品样品、图纸和3D图形,原告仅按样品报价并列出所需开发的模具清单,开发并非原告发起,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相关数据由原告提供,故原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其次,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开发案涉模具时,案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尚未取得授权,原告难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情形。
关于被告主张扣除的5270元修模费,杨权法律师指出,被告自行发生修模费后将清单拍照发给原告经营者,但原告经营者“未予答复”不能视为双方达成合意,不能据此扣除款项。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杨权法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模具加工款752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5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488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的核心理由在于:双方签订的《模具制造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完成模具开发并交付全部模具,被告应支付全部款项。修模费4200元已经双方确认,应予支付。被告关于模具涉嫌侵权的抗辩意见,因模具开发由被告提供图纸和样品,原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且原告接受委托时案涉专利尚未授权,故不予采纳。被告主张扣除的自行修模费因双方未达成合意,不予扣除。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九条(付款请求权)、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谁主张谁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