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脱敏)
公诉机关: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 ZXX,男,1994 年 7 月 27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脱敏,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详细地址脱敏。因本案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27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禹佳,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文书编号脱敏)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ZXX 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员信息脱敏出庭公诉,被告人 ZXX 及其辩护人禹佳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20 年 3 至 4 月,ZXX 以收购废铁、合作售货、资金不足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 LP、W J、L J H、J Z P 财物,总额 37 万余元,还篡改货款收款账户侵占款项,赃款全部用于还债、消费、赌博。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多次诈骗应从重;同时其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获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 ZXX 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查明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扣押涉案手机一部。案件有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完整证据佐证。
法院认定 ZXX 构成诈骗罪,采纳公诉机关全部量刑意见,判决:
一、被告人 ZXX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刑期自 2020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判决生效一月内缴清罚金。
二、扣押涉案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置。
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个人信息全部脱敏
落款: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加盖法院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