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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纠纷律师 · 娄高启代理原告方 —— 七级伤残获赔逾136万元,保险公司及肇事方全额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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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梳理十余类赔偿项目,逐一夯实证据基础,确保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均有据可依;精准构建“交强险先行、商业险补充、侵权人兜底”的三层递进索赔路径,实现保险额度全覆盖;妥善处理救助基金垫付款及肇事方垫付款,避免当事人后续被追偿的诉累,最终助委托人实现全额赔偿。

案件详情

一、案情介绍

2024年8月8日12时47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某路口,刘XX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葛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恰逢白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刘XX所驾车辆前部右侧与葛XX所驾车辆前部左侧相撞,葛XX的车辆失控后又与白女士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刘XX、葛XX、白女士三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某大队认定:刘XX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时,未按交通标志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葛XX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白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白女士被紧急送往北京市某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救治。经诊断,白女士伤情极为严重:腰1、2椎体爆裂骨折伴不完全截瘫(右下肢肌力4级,左下肢肌力3级)、胸3-8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第2-4及8肋骨骨折、左侧第1及3-10肋骨骨折、颈7椎体爆裂骨折、颈4及5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胸4-8椎体压缩骨折、腰椎移位、下颌牙槽骨骨折、牙齿缺失等多达数十处损伤。

伤者先后经历四次住院治疗:首次在北京市某急诊抢救中心住院22天,行胸椎及腰椎骨折切开复位椎弓根钉内固定术、左胫骨平台粉碎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钛板内固定术等多项重大手术;后转至北京某康复医院分三次住院共77天进行康复治疗。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白女士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50%,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评定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共计214日)。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白女士委托北京洲海赢律师事务所刘振峰律师、娄高启律师代理诉讼,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6万余元。

二、办案经过

娄高启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从证据组织、法律关系分析到庭审策略,制定了完整的诉讼方案。

(一)全面梳理损失项目,确保赔偿项目无遗漏

本案伤者伤情复杂、损失项目繁多。娄高启律师逐一梳理了全部损失构成,共计组织十余类赔偿项目:医疗费469314.07元(含病历复印费44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99天×100元/日)、营养费10700元(214日×50元/日)、护理费51700元(含护工费及护理用品)、误工费29597.17元、残疾赔偿金92464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532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4350元、器具费337.59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电动自行车及衣物),合计XXX.37元,扣除各方垫付款后最终主张XXX.37元。每一笔费用均有发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支撑,确保索赔项目合法有据。

(二)精准锁定保险理赔路径,构建双重赔偿通道

经查,刘XX和葛XX驾驶的车辆均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各为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娄高启律师明确诉讼策略: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主次责任比例(70%和30%)分别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肇事方个人承担。这一层层递进的赔偿路径,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保险额度的充分覆盖,避免了执行难的风险。

(三)妥善处理多方垫付款项,避免当事人诉累

本案涉及多重垫付款项:保险公司在两位肇事车辆交强险项下分别垫付18000元(共计36000元);肇事方刘XX垫付10000元;第三人某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198000元。娄高启律师在庭审中主动将上述垫付款纳入诉讼请求一并处理,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款项中直接返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及刘XX垫付款,既依法维护了救助基金中心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当事人后续被追偿的诉累。

(四)据理力争全额赔偿,鉴定费由侵权人按比例承担

针对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的主张,娄高启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主张鉴定费系为查明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属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判决鉴定费4350元由两位肇事方按70%和30%的比例各自承担,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娄高启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

保险公司在刘XX车辆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白女士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80000元;在葛XX车辆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白女士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80000元。交强险合计赔付360000元

(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付

在刘XX车辆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白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2730.12元,其中给付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138600元,给付刘XX垫付款10000元,其余694130.12元赔付白女士。

在葛XX车辆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白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1170.05元,其中给付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款59400元,其余301770.05元赔付白女士。

商业险合计赔付XXX.17元

(三)肇事方按比例承担鉴定费

刘XX承担鉴定费3045元(4350元×70%),葛XX承担鉴定费1304元(4350元×30%)。

(四)赔偿总额

白女士最终获赔金额合计156万余元(含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和救助基金垫付款返还,扣除垫付后实际到手13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获法院全额支持。

案件受理费17081元,由白女士负担53元,由刘XX负担11920元,由葛XX负担5108元。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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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高启律师,北京洲海瀛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其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法律思维缜密,自2015年执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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