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合伙暴力抢劫货车财物案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由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两名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甲、被告人乙为本案涉案人员,其中被告人乙由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程建波律师担任辩护人。2008年3月24日晚间,被告人甲、被告人乙与同案人员(已判刑)提前预谋,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二人驾乘摩托车前往文安县某镇十字路口西侧路段,拦截一辆蓝色货运货车,通过打砸车辆玻璃、倒车镜,暴力殴打车上三名被害人的方式,强行劫取现金5000元。实施抢劫后,被告人甲又伙同同案人员拦截另一辆过往货运货车,该货车司机见状驾车逃离,被告人甲等人打砸车辆玻璃、大灯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逮捕,被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办案经过
当地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过程中,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两名被告人、被告人乙的辩护人程建波律师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期间,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包括两名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多名被害人的陈述、案件辨认笔录、既往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对案件事实予以核查认定,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理由: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在作案过程中均积极参与、发挥主要作用,均认定为主犯。其中被告人甲针对第二名货车司机的抢劫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同时,两名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人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两项罚金均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均按照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标准,从被告人各自被羁押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