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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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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波律师 在线
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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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波律师作为本案主犯甲男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庭审诉讼工作,针对案件提出辩护意见,主张当事人无犯罪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即便涉罪也属犯罪未遂,积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无罪处理,全面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案件详情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案例

一、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本案由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被告人共三人,分别为甲男、乙女、丙男。其中,甲男为本案主要行为人,乙女、丙男为共同参与人员;程建波律师担任甲男的辩护人,另有多名其他律师分别为其余两名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2013年5月至7月期间,三名被告人在文安县某村镇出租房内从事豆芽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中,甲男主动添加使用高效无根豆芽素、新型植物调节剂、268豆芽光亮剂等助剂。经专业机构检测,上述助剂中含有国家明确禁止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属于食品生产领域禁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经查证,乙女、丙男对生产过程中添加违禁助剂的行为知情,并全程参与豆芽冲洗、运输、市场销售等核心经营环节。

三、办案经过

2013年7月,当地公安机关依据外地公安部门移交线索,查获该非法生产豆芽窝点,先后传唤丙男、乙女到案,甲男随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讯问、现场搜查、物品扣押等侦查工作,扣押了涉案各类助剂,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涉案助剂进行成分检测,同时调取相关行业监管文件,固定完整证据链。
侦查终结后,当地人民检察院以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检测报告、监管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刑事犯罪。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发表辩护意见,部分被告人辩称不知情、未参与违禁添加行为,部分辩护人提出当事人无主观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属于犯罪未遂、情节轻微等辩护观点。法庭对全案证据进行当庭举证、质证,结合案件事实对各方辩护意见逐一审查认定。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规掺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甲男主动实施违禁助剂添加行为,系主要行为人;乙女、丙男全程参与生产、销售流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同时,甲男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构成自首。
对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主观故意、不知情、不构成犯罪、犯罪未遂等辩护意见,法院经核查认为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对从犯、自首对应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信,结合全案情节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甲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刑期依法折抵先行羁押期限。
2、被告人乙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刑期依法折抵先行羁押期限。
3、被告人丙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刑期依法折抵先行羁押期限。
同时,法院明确,案件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14-04-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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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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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和路25、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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