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刑事案件案例
一、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林X,辩护人系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程建波律师。林X为初中文化的农民,因涉嫌票据诈骗被异地警方抓获并临时羁押,后被本地警方解回逮捕,全程羁押于本地看守所。
2015年,林X在明知所持银行承兑汇票为伪造票据的情况下,以该票面金额30万元的虚假汇票,用于偿还自身拖欠被害人徐X的4.1万元货款。徐X收取票据后,扣除欠款及双方协商分担的贴现费用后,另行向林X支付10.6万元现金,以及两张合计金额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林X取得款项后,将其中9万元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外债。后续该汇票在市场多次流转,最终被银行核验为伪造票据并拒付,下游持票人发起追偿,徐X垫付赔偿款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办案经过
2016年11月,林X被异地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次日由文安县公安局解回,同月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6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就林X涉嫌票据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涉案票据、银行流水、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全部证据,指控林X构成票据诈骗罪。林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全部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程建波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林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构成坦白,且涉案票据并非林X伪造,其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庭结合全部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控辩双方意见逐一核查认定。
四、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人林X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林X退赔被害人徐X经济损失297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罚金及退赔款项均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理由:法院审理认为,林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仍对外使用,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应证据佐证,且林X主动实施票据诈骗核心行为,积极完成诈骗全过程,不符合从犯法定认定条件,故不予采纳。鉴于林X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