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全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为原告前同事。双方此前存在劳动争议,朱X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达成调解获赔。程X心生不满,在拥有七千余名好友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动态,使用 “职业仲裁” 等贬损词汇指向朱X,配发朱X身份证照片,还发文号召同行转发、排斥朱X就业。朱X取证后起诉,要求对方删除内容、朋友圈公开道歉 30 日,并赔偿维权开支、精神损失合计 5 万元。一审法院判令程X朋友圈道歉 10 日,赔偿合理开支 2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程X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言论属实、传播范围极小、不构成侵权,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办案经过
一审胜诉后,王浩全律师二审继续代理朱X应诉。庭审中针对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逐条反驳:首先举证劳动仲裁调解书,证明朱X属于合法维权,“职业仲裁” 属于虚假负面定性,超出正常评价边界;其次提交朋友圈截图、时间戳保全证据,证实被告主动号召同行转发,传播风险极大,被告无法证明朋友圈仅限定少数人可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结合民法典人格权相关规定,说明被告擅自使用身份证配图、恶意诋毁,已同时侵害名誉、肖像权益,维权公证、律师费属于法定合理开支,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合法有据,完整梳理侵权四要件形成闭环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程X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全部判决。裁判理由:朱X仲裁系正当维权,被告使用贬损词汇并号召同业排斥,主观存在明显侵权过错;朋友圈具备公开传播属性,被告无法限制可见范围,客观降低原告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被告私自配发身份证照片加重损害,一审判令朋友圈道歉、支持维权开支与精神抚慰金,与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匹配,适用法律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