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家具电商企业,法定刘X,委托王浩全律师作为一审代理人;被告为某贸易公司,法定危某,委托两名外地律师应诉。原告委托专业机构拍摄全套家具宣传图,通过合同约定完整享有图片著作权。被告开设XX旗舰店,未经许可盗用原告 91 张原创图片,上架 17 条侵权商品链接,侵权单月销售额超 25 万元。原告起诉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合计 40 万元,当庭撤回停止侵权诉求。庭审中被告提出三重抗辩:图片无独创性不受保护、原告不享有著作权、高额索赔无依据,否认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办案经过
王浩全律师全面整理全套权属证据:产品拍摄协议、模特肖像授权合同、可信时间戳存证、原图底稿;同步固定被告店铺侵权页面、商品销量后台数据、律师费发票等维权凭证。庭审针对被告三项核心抗辩逐一驳斥:举证图片具备构图美感,属于法定摄影作品;依据拍摄合同完整论证原告独占著作权;结合百万级侵权销售额、批量盗图的恶意情节、公证与律师开支,完整阐述赔偿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清晰区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评价规则。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侵害原告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20000 元;驳回原告不正当竞争、超额赔偿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案涉图片具备独创性,原告依合同取得完整著作权,被告商用盗图构成著作权侵权;同一侵权行为不重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双方均无法举证实际损失与全部侵权获利,法院结合侵权规模、维权成本综合酌定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