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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黄XX、黄XX诉某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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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柯先律师提出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建设过程中曾到场放样拍照确认、指导地基调整、多次巡查未发出禁止通知,原告基于此产生合理信赖,镇政府后期突然认定违法并责令拆除违反信赖保护原则。法院虽未在裁判说理中直接采纳该意见,但该主张为合议庭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黄XX、黄XX、黄XX诉某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案

案情简介

三原告因旧房翻建获批宅基地建设面积合计198.36㎡(三层)。后三原告共建四层半房屋一幢。镇政府认为该房屋超面积建设且占用耕地,于2025年9月2日作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三原告限期自行拆除整改,否则将强制执行。三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整改通知书》。三原告主张镇政府调查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占用面积数据三次变动)、未依法履行告知和听证程序、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诉讼期间,镇政府自行撤销了案涉《整改通知书》。

判决结果

确认仙游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2日作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自行拆除(整改)通知书》违法。

法院认定:案涉《整改通知书》实质等同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镇政府在占用耕地面积认定上数据多次变动(120㎡→146.21㎡→95.31㎡)且未说明测算依据,事实认定不清;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适用法律错误;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及救济途径,送达程序存在瑕疵。


  • 1970-01-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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