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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资款欠付,律师以“加速到期+违约金”条款助客户回款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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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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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悦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判断被告具有分期履行意愿但无一次性清偿能力,果断采取调解策略,在保障45万元租金全额回收的同时将律师费纳入还款范围,并设置"违约加速到期+7万元违约金"条款确保回款安全;同时放弃难以执行的物资损失主张,以退为进加速结案。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律师、陈悦律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

2023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管等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镀锌钢管、镀锌扣件、镀锌钢跳板等材料,租金按月结算。合同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在给付租金时一并向原告赔偿。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提供了全部租赁物,但被告拖欠租金未付。原告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2024年5月6日向被告出具催款函,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亦进行了对账结算。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赁款45万元、未退还物资损失637,669.9元、律师费49,760元及违约金,合计约113.7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江苏某建设科技公司于2023年2月向被告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出租钢管等建筑周转材料。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被告未能按月支付租金。原告多次通过发函、对账等方式催收,被告始终未能清偿欠款。截至起诉时,被告不仅拖欠租金45万元,尚有部分租赁物资未予退还,折合损失637,669.9元。

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于x律师、陈悦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包括《钢管等物资租赁合同》、物资出库单、对账结算单、催款函及送达凭证等,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证据充分。代理律师综合分析后发现,被告具有分期履行意愿但暂无一次性清偿能力,若坚持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可能面临执行周期长、回款不确定性高等风险。据此,代理律师制定了"以诉促调、分期回款"的诉讼策略,核心目标是在最短时间内为客户锁定可执行的还款方案,避免进入漫长的诉讼及执行程序。

案件于2024年7月16日由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代理律师主动与法院沟通,积极推动调解进程。在调解过程中,代理律师在几个关键方面为客户争取了有利条件:第一,在欠款本金45万元全额确认的基础上,将律师费25,000元纳入还款范围,合计确认欠款总额为47.5万元;第二,设计了合理的分期还款方案——首期于立案后3日内支付15万元,剩余款项分4个月支付完毕,既给予被告一定的资金筹措时间,又确保回款节奏紧凑;第三,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即被告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另行支付违约金7万元,有效保障了债权安全;第四,放弃了暂时难以举证且执行难度大的未退还物资损失63万余元的主张,将争议焦点集中在已确认的租金债权上,降低了调解难度,加快了结案速度。此外,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563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实现了"零成本"维权。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确认结欠原告租金45万元及律师费25,000元,合计47.5万元,分5期支付——2024年7月19日前支付15万元,2024年8月30日前支付8.5万元,2024年9月至12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6万元;二、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全部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7万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含未退还物资损失637,669.9元及剩余律师费);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63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63元由被告负担,于2024年8月30日前迳付原告。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24-07-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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