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路某某与张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4日,原告路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被告张XX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9371.11元。被告张XX辩称原告已满60岁不应计算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依据;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超出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8000元;
二、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007.7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