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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张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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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柯先律师虽最终未能争取到被扶养人生活费,但通过提交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配偶无固定收入来源、需依靠原告维持生活)尝试论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存在,体现了对当事人全部潜在权益的积极争取。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路某某与张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4日,原告路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被告张XX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9371.11元。被告张XX辩称原告已满60岁不应计算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依据;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超出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8000元;
二、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007.7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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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柯先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企业合规高级合规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法律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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