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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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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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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律师全面梳理当事人留存的全部合伙结算材料,整理多段关键录音证据,固定多次清算真实金额、对方承诺修改借条、签署借条时存在特殊客观情形等关键事实,向二审法院完整提交证据并清晰阐述证明目的,法院直接采信该组核心证据,为重新对账、调低欠款金额奠定事实基础。

案件详情

一、案情详情

上诉人因合伙合同纠纷,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王亚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两名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到庭应诉。

各方曾共同合伙经营农产品生意,合伙约定盈亏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初期两名被上诉人投入资金,上诉人与另一合伙人未出资,经营期间上诉人一方曾向被上诉人返还部分投资款项。合伙结束后各方开展多次清算,某次清算后上诉人出具借条确认欠付合伙款项,后续上诉人认为该次清算存在错误,拒绝按照借条载明金额履行付款义务,两名被上诉人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偿还欠款、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采信借条内容,全额支持被上诉人核心诉求,判令上诉人偿还借条所载全款、支付核算后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全部维权开支与诉讼相关费用。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王亚律师代为梳理完整上诉思路,提出多项核心抗辩主张:

1.案涉借条真实性存疑,签署时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结算过程受对方牵制,借条签字、捺印真伪无法确认,一审未启动司法鉴定、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程序错误;

2.合伙存在经营亏损,亏损应全体合伙人按比例分摊,一审未核查合伙亏损分摊事宜,直接判令上诉人独自承担全部款项,事实认定不清;

3.一审违约金计算存在双重错误,款项基础为合伙清算款,不能套用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且计算基数包含亏损分摊部分,对方未举证实际损失;

4.借条中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相关条款属于未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无合法合同依据,判令上诉人承担该类费用缺乏法律支撑;

5.一审未充分采纳关键证人证言,未保障上诉人完整诉讼权利。

二审审理阶段,王亚律师协助上诉人提交两组关键新证据,包含历次结算单据、录音资料,用以证明多次清算的真实金额、对方曾承诺修改借条金额、签署借条时上诉人存在被胁迫、意识不清的客观情形,法院对该两组证据予以采信。同时经各方同意,二审法官组织双方现场重新对账核算,最终确认上诉人实际欠付的合伙清算款项远低于借条记载数额。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事实、程序、法律适用均无误,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二、处理结果

1.全盘撤销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全部判决内容;

2.判令上诉人向两名被上诉人支付重新核算后的合伙清算余款、合伙期间确认的利息;违约金调整为按当期标
准年利率计算,以实际欠付清算款为基数,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

3.依据借条约定,上诉人仍需承担被上诉人支出的律师费与财产保全保险费;

4.结合双方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结果,重新划分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的分担比例。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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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律师,女,重庆工商大学会计专业毕业,在校期间自考取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自2014年从事会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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