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脱敏案号)
原告:XXX,女,1965 年 9 月 4 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特别授权): 刘成群,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GB,男,1968 年 2 月 13 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脱敏。
被告:PY,男,1987 年 2 月 27 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脱敏。
被告:运输企业,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脱敏,法定代表人信息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保险支公司,住所地、信用代码脱敏,负责人信息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保险四川分公司,住所地、信用代码脱敏,负责人信息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其他律所律师。
原告 XXX 与多名自然人、运输企业、两家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刘成群到庭,驾驶员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本院缺席审理。
原告诉请各被告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近 191 万元:包含多阶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长短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一级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长期护理依赖费、后续手术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等,扣除保险公司先期垫付费用后主张对应赔偿。
事实经过:大型半挂货车行驶中碰撞行人 XXX,交管部门认定车辆方全责。原告多次住院治疗,伤情确诊双下肢完全瘫痪,经司法鉴定评定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专人护理、后续手术取内固定。肇事车辆挂靠运输公司,投保交强险、百万三者险及千万额度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各被告抗辩要点:两家保险公司主张扣减非医保用药、缩短护理期限、调低交通与精神损失标准、不认可退休人员误工费、不承担鉴定诉讼费;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主张全部损失由保险承担。
庭审中刘成群律师完整提交事故认定书、全套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误工证明、护理、交通、辅助器具票据,逐项论证各项损失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反驳保险公司各项减损理由。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胃部溃疡等继发疾病系长期卧床引发,与事故存在关联;保险公司未举证就非医保免赔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不予扣减;支持原告残疾赔偿金、5 年长期护理依赖、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后续手术费等法定项目。核算原告总损失近 149.3 万元,抵扣各方垫付费用后,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 950179 元、294747.25 元,同时返还车主垫付钱款,驳回原告超额诉求。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责任由原告、实际车主、挂靠运输公司分担。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姓名脱敏)
法官助理(姓名脱敏)
书记员(姓名脱敏)
二〇XX 年 XX 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