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详情
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一名未成年女儿。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续频繁因日常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存在辱骂原告长辈、对原告实施肢体冲突的行为,原告因长期遭受对待被迫离开家庭,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性。
原告委托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王亚律师作为一般授权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三是婚内共有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同时要求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作出答辩:认可双方恋爱、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的事实,主张子女长期由其独自照料,不同意将子女交由原告抚养,要求原告补足多年抚养开支;同时提出婚内存在车辆、多笔向亲友及银行的借款,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分担。被告全程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佐证自身答辩主张。
王亚律师协助原告整理并向法庭提交身份材料、婚姻登记档案等书证,同时申请原告亲属出庭作证,证人当庭陈述被告辱骂长辈、对原告存在暴力行为的相关事实。法庭经审查认定该证人证言客观真实、与案件争议具备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确认双方因家务矛盾多次发生冲突、长期分居的基础事实。
二、案件处理结果
1.认定双方长期分居、频繁冲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
2.结合子女长期跟随被告生活的现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承担对应抚养费用;
3.对婚内房产进行分割处置,判定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产折价补偿款;
4.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