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 祖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权法律师(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 祖X(女)
指定代理人: 戚X(男,系被申请人配偶)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被申请人祖X因在医院就诊治疗期间突发心跳呼吸骤停,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虽经辗转多家医院进行康复和治疗,但仍处于昏迷状态,无法与外界交流,完全性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申请人祖X系被申请人之父,主张被申请人的配偶戚X在妻子病后未尽到扶助义务,治疗和康复期间主要由申请人夫妇照顾,近百万元的治疗费用也主要由申请人一方支付。为更好地维护被申请人权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被申请人的配偶戚X对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异议,但主张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应为第一顺位监护人,由其担任监护人更为合适。双方就监护人的人选产生激烈争议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被申请人陷入植物人状态而引发的监护权争议案件,核心焦点并非是否应当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是在于究竟应当指定其父亲还是其配偶担任监护人。杨权法律师在接受申请人祖X的委托后,围绕"谁更能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这一核心问题,系统性地开展了代理工作
首先,杨权法律师全面梳理了被申请人病发后的全部事实经过。证据显示,被申请人自突发心跳呼吸骤停以来,辗转多地治疗和康复,在此期间,主要由申请人夫妇负责陪护和照顾,而配偶戚X在妻子病后的参与度明显不足。律师将医疗费用票据、陪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向法庭充分展示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病后所承担的实际照料责任和经济付出
其次,针对配偶戚X提出的"普通职工、收入不高、财产由被申请人掌管"等抗辩理由,杨权法律师通过举证予以回应,指出在近100万元的高额医疗费用面前,戚X并未能提供其积极筹措资金、参与治疗决策、承担陪护责任的有效证据。律师向法庭强调,监护人资格的确定不应仅依据法定顺位,更应综合考虑实际履行能力和过往尽责程度
最后,杨权法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一个极具情感说服力的论点: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唯一子女,舐犊情深,父母对子女的付出是无私且不计回报的。在当前被申请人生命垂危、需要持续巨额医疗投入的关键时刻,确定父亲为监护人更有利于凝聚家庭资源、保障被申请人的治疗和康复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长期昏迷、无法与外界交流,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条件,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监护人的指定,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配偶、父母、子女等担任。本案中,申请人与配偶戚X均具备监护人资格,双方争议较大。法院确立了"如何更好地维护被申请人权益、确保其获得更好治疗和康复"作为确定监护人的首要原则。
法院综合考量后认
被申请人病后治疗和康复期间,主要由申请人夫妇照顾,近100万元的治疗费用也主要由其支付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唯一子女,确定申请人为监护人,可以更好地维护被申请人权益
配偶戚X虽主动提出担任监护人值得肯定,但结合前期实际情况,申请人更有利于现阶段被申请人的治疗和康复
法院同时指出,戚X作为合法配偶,申请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注重征求和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祖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祖X(其父亲)为祖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