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一:云南立滇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XX;委托代理人李朝永,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二:赵XX。双方因追偿权产生纠纷,云南立某某某公司曾为赵XX垫付相关款项,双方就款项偿还事宜产生争议,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涉应偿还款项包含垫付执行款、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双方对分期支付时间、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其他权利放弃事宜达成调解意向。
办案经过
- 2023 年 3 月 28 日,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云南立某某某公司、赵XX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由审判员潘XX独审查本案。
- 同日,案涉追偿权纠纷先经昭阳区诉前委派调解中心律师分中心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 审判员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开展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工作,完成全部审查流程。
案件结果
裁定结果
- 确认云南立某某某公司、赵XX经调解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需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1)赵XX需向云南立滇某某公司支付合计 148637 元,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48637 元,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 100000 元;(2)若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未结清全部款项,赵XX需以剩余未付执行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云南立滇某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余全部诉求。
- 若一方拒不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协议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日生效;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财产、限高、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裁定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定,该调解协议是两名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清晰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法定条件,故依法予以确认。
适用相关法律简述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追偿、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则,对于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保障债权人合法债权实现。
